沙河酒业亿元税案二审:未获授权律师竟上庭辩护
安徽沙河酒业公司亿元税案10月13日由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安徽界首市二审开庭。参加开庭刚回到杭州的浙江籍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等人今天向中新网记者讲述了昨天(13日)出现在法庭上的离奇一幕:安徽沙河酒业公司方的两位辩护人,其身份当庭被安徽沙河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所质疑,姜杰称自己不认识这两人,自己从未委托也从未授权他人委托这两人作公司方的辩护人。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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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兼本案二审上诉人总共是两个:一个是安徽沙河酒业公司,另一个是安徽沙河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本案的还有一名被告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姜杰的辩护人有两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的梁猛律师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陈有西律师。但开庭时,和他们一起坐在辩护人席上的还有两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的董家财和尹锋两位律师。法庭在确认各人的身份时法官介绍说他们是安徽沙河酒业公司的辩护人。
在庭审轮到自己发言时,姜杰对董家财和尹锋这两位律师在庭审中的身份进行了质疑。姜杰认为,从2007年12月一直到现在为止,他本人仍然是安徽沙河酒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姜杰称自己不认识这两人,自己从未委托也从未授权他人委托这两人作公司方的辩护律师。
公司大股东也不知公司方辩护律师
据陈有西律师介绍,2007年7月,浙江嘉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产权交易所以7200万元竞拍到安徽沙河王酒厂的资产。界首市人民法院裁定酒厂破产偿债完毕。随后,嘉德莱将拍卖所得的4200万资产转投资到自己原成立的“安徽沙河王酒业有限公司”。
后来,嘉德莱公司因欠另一家浙江民营企业杭州福恒贸易公司债务,因此将沙河酒业公司股权以债转股形式抵债,债权转股权的诉讼调解经浙江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裁定生效。于是,杭州福恒公司持有了沙河酒业公司的55%股权。而姜杰本人在沙河酒业公司原本就持有40%的股权。
2009年5月20日,嘉德莱公司、福恒公司收到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股权转让的裁定已经合法生效。至此,杭州福恒贸易公司成为安徽沙河酒业公司法律上的最大股东。
但昨天曾赶到安徽界首市参加庭审旁听的杭州福恒贸易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向中新网记者表示,杭州福恒贸易公司从未委托过董家财和尹锋两位律师作为安徽沙河酒业公司在此案二审的辩护人。
有说法称这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
那么这两位神秘的律师到底是怎么来的呢?
据陈有西律师介绍,二审开庭时,一审中曾作为被告安徽沙河酒业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沈翔飞这次又以同样的身份出庭。据了解,沈翔飞在安徽沙河酒业公司中的职务是公司物质总监,对公司的相关情况比较了解。
庭审轮到自己发言提问时,梁猛律师一口气连续向沈翔飞提问了六七个问题。沈翔飞都称:不清楚.
但在梁猛律师问到“这次安徽沙河酒业公司的辩护律师是谁请的?”时候,沈翔飞大声脱口而出:是法院指定的。
是哪一个法院呢?陈有西律师向中新网记者介绍说,他本人的理解是:界首市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
陈有西律师还透露说:庭审轮到他发言时,他原本也想深入地将这两位神秘律师在二审庭审中身份的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搞搞清楚,但被审判长打断阻止了。
神秘律师本人:企业委托我们
看到这么多人对自己的身份合法化产生疑问,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的董家财律师在轮到自己发言时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他说,自己两人这次作为安徽沙河酒业公司的辩护人,是由企业委托的,是有企业公章的。他还说:“我们的身份不由你们来质疑,自有法庭来审核把关。我们的身份大家各有各的看法。”
发言雷人 其立场被疑发生“错位”
据陈有西律师和杭州福恒贸易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向中新网记者介绍说,庭审时,名义上还是被告安徽沙河酒业公司辩护人的董家财律师在其第一次的发言却雷倒了旁听的好多听众。
董家财律师在其发言时开口就说:“一审法院判决完全正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他这样讲法,不知他到底是被告的辩护人还是已经变成了公诉机关的公诉员?身份完全错位了嘛。” 陈有西律师和杭州福恒贸易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摇摇头苦笑着说。
内幕:神秘律师是政府请的?
陈有西律师和杭州福恒贸易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最后向中新网记者透露说:这两位神秘的律师其实应该是当地政府即界首市政府的监管组请的。
据中新网记者深入采访调查得知,2008年4月,界首市政府以浙江嘉德莱集团违反《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后续投资承诺为由,将嘉德莱起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同时,界首市政府对这家民营企业发出了《关于对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财务及经营实施监管的通知》,派出政府监管组强行接管企业,并控制了企业的公章及财务章。
沙河酒业的股东原希望在这次二审时自行聘请安徽沙河酒业公司的辩护律师出庭,但是界首市政府监管组却屡屡拒绝盖公章。
本案二审判决结果到底如何,本网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新闻背景:
2009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亿元;判决姜杰(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王春英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和姜杰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记者 陈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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