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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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详细
“两高”确定反腐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详细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规定13个刑法罪名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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