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niblw 发表于 2009-10-16 13:35:01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补充规定13个刑法罪名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今后,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包括这些新罪名在内的13个罪名的确定将不再模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确立了13个罪名。
“两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4个罪名进行了修改: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新增了9个罪名,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记者姜洪)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1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180条第4款(《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201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28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337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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