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拾金算"捡"、"昧"、"贪"还是"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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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14公斤金饰面临无期徒刑 “女许霆”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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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画
据《广州日报》5月11日报道,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东西,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以为里面是电瓶并告诉了数位工友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中午下班后没见失主认领就带回家中。让她没有想到的是,纸箱内是价值超300万元的足金首饰,于是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立案,而对梁丽行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成为此案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正方:女工存心昧财不言自明
如果真的是因为捡了东西,而被处以无期徒刑重判的话,确实还有待商榷。毕竟,现实中捡了东西“据为己有,昧而不还”的,还大有人在,是一种再司空见惯不过的现象。但仔细研读新闻细节,我在自己的头脑里却打了个大大的问号———这算“捡”吗?虽然我不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梁丽,但我觉得,这不但不算捡,而且是十足的“昧”,还有可能是“存心故意”。不信,大家不妨看看如下存疑之处:
一是感觉“比较重”的纸皮箱,里边的东西会被猜成“电瓶”,为何不会被猜成危险品、可疑物?二是叮嘱同事“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可见在潜意识里,并非把纸皮箱完成当成“垃圾”,而是顾客遗失物。既然如此,为何不上交?三是顾客发现纸皮箱丢失10分钟后便报警,无论是机场广播或是内部暗查,相信第一时间也询问过梁丽等保洁人员,为何不及时承认?四是在同事发现不是“电瓶”而是“首饰”,并经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鉴定为真后,为什么还不拒不上交?是真正的不知道,还是存心想据为己有,似乎不言自明。
综上分析,与其说这是捡,不如说是成心在“昧”和“窃”,何况私分他人财物这个事实已确定无误。因此上说,在梁丽是否该被重判上争议没意义,重要的是,要先弄清这究竟算“捡”还是算“昧”、“贪”、“窃”?这才是问题的焦点所在。我相信,弄清了这些,法律一定会给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公论,而千万不能受“许霆案”影响,在“正义”夹击中再次发慌,在自我检讨中便狼狈折服!
反方:严重误解不应追究刑责
笔者认为,对梁丽行为的定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探讨。就目前媒体报道的案情(媒体报道的案情是从警方的起诉意见书转述而来)分析,梁丽的行为既不涉嫌盗窃罪,也不涉嫌侵占罪,是一个自始至终存在严重误解的不当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梁丽的行为距盗窃行为相去甚远。一方面,梁丽将纸箱放入垃圾车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从她开始根本不知道纸箱内容物、及时公开告诉众工友捡物事实及纸箱存放地点,并明确表示“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的所作所为中足以得出结论;另一方面,梁丽也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情节,因为纸箱放在垃圾桶旁边,先有两人看护,而后两人跑进安检门,周围的近处再也看不到看管纸箱的人员,加之机场经常有旅客丢弃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梁丽依经验判断纸箱是旅客丢弃物或者遗忘物完全是合情合理的。在长时间无失主寻找和认领的情况下,梁丽在中午下班后将纸箱物品带回家,虽然产生了“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和行为,但这种后续行为在法律上却不能改变最初的行为性质,何况在当梁丽从工友那里知道有失主报案寻找时,当即表示第二天上交。
纵观整个事件经过,不难发现,梁丽的行为自始至终都被一个“严重误解”所支配,甚至有同事告诉她纸箱里可能是纯金首饰时,她仍然不相信,以为是同事跟自己开玩笑,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顶多是从路边小摊买的假首饰。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事件的前后经过完全可以证实梁丽的这些想法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梁丽压根就没把这箱东西当成贵重物品,因此,我们无法得出梁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这箱物品的结论,梁丽的行为与盗窃罪可谓风马牛不相及。
梁丽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虽然纸箱当时已经实际脱离了其主人王腾业的控制,可以认定这个纸箱及其内容物为遗忘物,但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的关键要件是“拒不交出”。而梁丽事件中恰恰不存在“拒不交出”这个情节,事实上,无论是在同事还是在警察面前,梁丽都坦然承认并毫不犹豫地交出物品,认定其涉嫌侵占罪缺乏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梁丽的行为依法不涉嫌犯罪,而梁丽的工友马某和曹某倒是分别涉嫌盗窃罪,因为她们不仅擅自打开了纸箱,而且还分别从中偷拿了价值10万多元和6万多元的金首饰,尤其在明知为纯金首饰的情况下还据为己有,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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