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xeie 发表于 2009-10-17 20:01:29

司机醉驾,同车乘客不应受罚



  据10月10日《成都晚报》报道,公安部交管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


  从南京醉酒驾车造成惨祸,到成都醉驾司机被判无期,再到最近杭州保时捷车祸,严惩违法驾驶,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特别重视对于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从源头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酒后驾驶用重典,体现了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对社会公平以及对生命的尊重。但向同车乘客开刀,却无疑是将处罚范围随意扩大化,有“连坐”之嫌。


  法律责任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要先有义务,然后才谈得上责任。无义务,即无责任。换言之,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通俗地说,义务就是“必须或者应当作出一定行为”。醉驾者的同车乘客并不存在“必须”劝阻、制止酒后驾驶人的义务。从法律义务层面看,同乘者非公权力的实施者,对于违法行为没有干涉的义务。同乘者的“劝阻、制止”最多属于道德义务范畴。即使履行这种道德义务,执行上也会遇到很多不便:每位同乘者都必须在上车前对驾驶者进行劝谕,并进行录音录象,这在生活中也是不现实的。


  惩治醉驾,不宜向普通民众开刀。政府不仅可以将违法驾驶与个人荣誉、个人信用相挂钩,还可以依法对违法驾驶者在媒体上曝光、公示,将违法记录与官员的升迁、企业资质等相挂钩,以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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