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hgjhkgk 发表于 2009-10-17 20:01:37

判还“活动费”:此例开不得



  东方法眼a>特约评论员 南连伟FONT>


  家有考生的刘女士为了让孩子上军校,交给一位有“本事”的朋友5万元“活动费”,结果事没办成,钱也没了着落。刘女士将“承办人”告上法庭后,万柏林区法院近日一审判令“承办人”牛某返还5万元中介费。(太原晚报9月16日)


  高等教育的市场化与平民化之间存在的沟壑以及升学机制和录取管理上的漏洞为很多所谓“有本事”的人提供了谋生的饭碗,也为所谓“活动费”的出现铺设了温床。近几年类似上述报道中的事情屡见不鲜,并且“活动费”的数额超过五万元的比比皆是,仅09年就发生多起。例如,小学教师宋发义以为学生办理上大学为名骗取钱财数额愈百万。差不多同时案发的还有原吉林市公安局就业处财务科科长、二级警督尹少平,退休之后,以给考生联系入学为名先后骗取“活动费”50多万元。相比之下,刘女士被骗5万元算是“不幸中的万幸了”。但我们应当关注的并不是类似事件出现的原因,对于原因的探讨相信已经比较深入了,深入到已经触及教育体制和人才a>选拔机制的问题而暂时“不再具有探讨的价值”。我们要关注的是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的上述判罚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可谓皆大欢喜,前者收回了损失的钱财,而后者除多了一次“操作失败”的经历没有任何损失,甚至大家依然是“朋友”,必要的时候仍然可以继续“联系”。


  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个判罚留给我们的不是欢喜,而是担忧。窃以为,此例开不得。


  我国《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牛某以帮人办理上军校为名骗取钱财显然已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尽管各省对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可以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山西省的相关规定,牛某的涉案金额也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牛某我们的法院却以一个返还“活动费”的民事判决结案,是否有点“大事化小”之嫌?此例一开,恐怕以办理上大学为名义骗取“活动费”的类似事件就要如“雨后春笋”了。如果关系比较硬,办事能力比较强,顺利办成的话那自然双方皆大欢喜。即使由于种种因素事情没有办成,没有问题,大不了把钱还给人家,留得青山在,何怕没柴烧?择日东山再起嘛。如此一来,对于我们的正常教育体制的运转与教育公平有百害而无一益的这种“黑教育中介”摇身一变可就真成了合法行为了。


  如此一想,不免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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