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man131 发表于 2009-10-17 20:01:40

网络大舞台 守法才精彩



  2009年7月中旬,有网友在佛山多家论坛a>发帖称,自己是普通生意人,2004年护士节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当时在顺德中西医结合医院做护士的廖敏玲。后应她要求不断接济她,前后在她身上花费超过100万元,其中包括花60万元买下大良新城区内一套高尚公寓。在惊觉自己上当受骗,向对方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一怒之下,他将自己与廖敏玲的“交往史”贴到网上公布。


  作为一名佛山本地论坛a>的活跃网友,我在网上只是看了帖子的题目就“路过”,因为我认为人人都有隐私,而擅自将他人的隐私公诸于众是侵权的。特别是偏听则暗,仅仅听从一面之辞容易形成误导。事实证明了我的判断:昨日下午,顺德“孽缘门”女主角廖敏玲在熬过2个多月魔鬼般生活后,在家人陪同下勇敢地站了出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自己与“小强”之间的恩怨进行了彻底陈述。她拿出一系列证据,痛斥小强是“恶意诽谤、敲诈勒索!”(2009年10月13日佛山日报B2版)


  
http://www.dffy.com/upfile/20091014072336-0.gif



  尽管事件的真实到底如何我们仍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确信:发帖人所讲或许与事实有出入。


  我们知道:善良的人们在享受着网络的便捷,而不法的人也在利用着网络的虚拟,从事着罪恶的勾当。这也实在难免。因怀恨已分手女友,顺德一男子在QQ空间公开发表主标题为“贱人何某”,副标题为“爱上一个贱女人”的文章。被告以其与原告交往为引,采取真实姓名,在文章中用“下贱、做爱、一夜情”等字眼描述原告的私生活,并将文章在同事、朋友之间传播,将该文章的IP地址发送到原告工作的单位,导致前女友不堪折磨主动失业。2009年9月20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在腾讯网QQ空间公开发布内容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书,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该案中该被告认为网络运营商删除不及时,也应承担责任。尽管他的辩解法院没有支持,但也给我们警示,网络运营商确实应负有维护网络道德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规定。现有的运营商似乎对政治内容关注较多,对花边新闻不但不监管反而有意传播,以吸引人的眼球,增加网络点击量。这是不适当的。


  另一方面,尽管顺德“孽缘门”帖子引得众网友的普遍同情,但虚拟的网民、网络上众多的网帖真的就一定能代表民意,或者说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民意?这是一个目前尚无法予以结论的难题。


  网络民意大多是网民个体意见的表达,尽管有时可能会形成一种或数种比较相近的集体性意见,但与通常所说的具有普遍性的“民意”并不完全相同。同时,作为网络民意主体的网民,也普遍缺乏了解案件事实的条件和正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大多数网民通常是“跟着感觉走”,凭个人好恶来对案件作简单判断。而且网民很可能不具备全面了解案件相关客观事实的条件。尤其是,在案件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案件事实往往真假难辨,查明和认证事实的工作就算是对富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来说也绝非易事。在此情形下,网民或根据一些未被查证属实的案件情节,或依据单独一方当事人的只言片语,就匆匆作出某种带有结论性的判断和定性,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更不能代表公共意志。


  我们看出,在廖女士召开辟谣会后,网上言论大范围“倒戈”,从昔日的讨伐变成了同情,而对一直不敢亮相的发帖人大加咒骂。这真让人哭笑不得。


  就我看来,今日社会是法治社会,虚拟的网络亦不例外,仍然在现实的法律掌控之下。因此,应提倡网络理性,惟有网民人人守法,才能让我们这个美丽的网络新世界更美丽。


  新闻链接:http://www.citygf.com/szb/html/2009-10/13/content_168636735.ht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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