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引关注 反腐法律触角伸向"深水区"
□反腐实践推进立法作用越来越明显 □专家呼吁加紧出台反腐败专门法律
自上周五(10月16日)公布至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直是媒体和社会热议的话题。这项罪名被业内评价为“在理论上对传统受贿罪的一次重大突破,在实践中填补了目前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一个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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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并不少见,如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利用基于亲友关系产生的影响力受贿,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原有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力受贿,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基于感情、血缘、地缘、事务关系产生的影响力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其他利用职权受贿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成为亟待铲除的制约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毒瘤。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置这种利用“影响力”进行犯罪的人,长期以来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确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其深远意义不言而喻。
若以更长远的角度观之,今年以来反腐法律法规的密集出台,则充分说明了我国的反腐工作更加注重反腐法制建设。
根据中央的部署,到2010年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就将基本建成。而若要实现这一目标,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就成为了一项“亟需”而且“必须”的任务。
如果要问从10月16日起开始施行的9项罪名中哪一项最引人关注,答案毋庸置疑,当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
据权威部门解读,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其中“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出台,从侧面反映了当前社会中存在某种‘公权力私有化’的现象。”分析人士认为,当本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仅仅因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就成为请托人“找人办事”的追逐目标时,说明公权力有“私有化”的倾向。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效果。同时也表明,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严厉手段,正用其敏锐的触角在深水区“设网捕鱼”。
很多人误以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事实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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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方侦破一起殴打侮辱在校女生案听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时,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的感觉是“精神为之一振”。“这项罪名主要是针对和官员有关系的人的贪腐现象而设定的,这是司法实践对于立法促进作用的体现。”林喆对记者说。
林喆举例说,落马贪官成克杰的情妇李平就曾利用其影响力牟取利益。“事实上,大家可能都能明白贪腐官员身边的人不可避免地和其存在利益关系,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罪名,办案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以将罪名和刑期具体落实。有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后,对于腐败人员的定罪量刑将更加易于操作。”
很多人误以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记者解释说,事实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对此,黄京平给出了一个形象的比喻———相当于“孩子是在2月份生的,现在给起了个名字”。
据最高检有关部门透露,本罪罪名可以对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
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进一步解读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国际社会行贿受贿罪一个重要罪名,在日本又称为“斡旋受贿罪”。缺少这样一个罪名,将使那些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直接或间接影响决策的受贿行为逍遥法外。设立这一罪名符合国际惯例,使反贿赂罪的法网不再有重要遗漏,有利于更加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打击贿赂犯罪。
今年以来,“反腐法规密集出台”成为一个明显的迹象。根据中央的部署,到2010年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就将基本建成。专家指出,反腐败法律体系全面建成的标志应该是反腐败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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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方侦破一起殴打侮辱在校女生案据受访专家介绍,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已经形成针对受贿行为的三道堵截网:第一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第二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如今,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设立了第三道法网,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分析人士认为,一个罪名的设立,可以使一些问题清晰起来,更富操作性,但一个罪名与社会现实之间可能还无法实现完美对接,它还需要很多配套工作。
回顾今年以来的反腐形势可以发现,“反腐法规密集出台”成为一个明显的迹象。
今年上半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在9月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公报对反腐败提出明确要求后,9月19日的十七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公报随即提出了新时期反腐败的6项举措和5项具体任务。在5项具体任务中,首次提到了加强对“裸官”的管理,即在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而根据有关部门部署,今年内,将争取起草、修订出台16件反腐法规。此外,还将积极做好26件反腐法规的起草修订,择机出台;另有8件法规的研究论证继续稳步推进,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防治腐败法”和“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
林喆认为,这标志着我国的反腐工作部署,已经由第一阶段的全面打击贪腐现象进入了第二阶段的反腐法制建设。
“通常来说,立法相对于实践会有一些滞后。因此,我们在反腐败立法中可以考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去解决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困难。”林喆说,现在,反腐败实践对于反腐败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的出台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根据中央的部署,到2010年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就将基本建成。对于我国反腐法制建设的前景,林喆“非常看好”。但她认为,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全面建成的标志应该是一部反腐败专门法律的出台。这部法律应对反腐败的主体、客体,腐败的主体、客体等反腐败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过去所制定的反腐败法规中行之有效的条款进行系统总结和归纳。
林喆还表示,在未来的反腐败法制建设中,除了考虑以反腐败法的出台来实现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法典化权威化之外,对于一些带有试验性质、不那么成熟的做法或规定,可以考虑以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条例的形式面世,从法治与德治、硬和软两个方面加强反腐败力度。(杜晓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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