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信息化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10月20日上午,在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强调,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保证条例各项规定全面落实,切实保障信息安全,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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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于9月25日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12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西部地区第一部省级信息化综合性法规。条例就我区(新疆)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针对自治区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的需要,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和危害社会稳定。
艾力更·依明巴海说,大力推进自治区信息化建设,依法保障信息化事业健康发展,是实现我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我区反分裂斗争形势的迫切需要。信息化领域是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重要领域,是反分裂斗争的重要战场,是信息化时代对维护稳定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我们必须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牢牢掌握反分裂斗争的主动权,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自治区团结稳定大局。各单位要学习、宣传、领会好条例精神,为条例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有计划地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条例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执行。
自治区副主席戴公兴出席发布会并讲话。
发布会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国梁主持。(冯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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