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看法:由谷歌版权纠纷看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保护
谷歌数字图书馆引发的版权纠纷事涉中国广大文字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日前,新华网法治频道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的五位律师,召开小型研讨会,就当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展开热烈讨论。以下为各位律师意见的汇总:
主持人:董冬冬 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务所品牌运营总监
嘉宾:赵成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 合伙人律师
孙景伟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
陈 镇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
陈东坡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
主持人董冬冬律师:在过去5年,谷歌已经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了它的数字图书馆,而没有通报著作权所有者本人。最近,这项计划开始瞄准中国作家。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统计,已有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被非法扫描上网。可是,中国作家并不好对付,所以谷歌提出和解方案,愿意付给作家每部作品60美元的"赔偿金"。
谷歌未经授权将中国作家的作品扫描上网,是否构成侵权?属于什么侵权类型?有什么特点?
赵成伟律师:毋庸置疑,谷歌的该系列行为侵犯了中国作家的著作权,说得更加具体一些,是侵犯了中国作家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谷歌的该系列侵权行为因其在搜索领域的地位及其国别等因素,呈现出侵权程度更深、使著作权人损失更大以及侵权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等特点。
孙景伟律师:谷歌侵犯了中国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人称为数字版权,是著作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作者可以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并获得报酬。谷歌数字图书馆没有得到中国作家的授权,就将其作品扫描上网,侵犯了中国作家的合法权益。如果中国作家已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就是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谷歌数字图书馆将中国作家的作品以"常见术语和短语"的关键词形式在网上显示出部分内容,这明显侵犯了中国作家作品的完整性,读者在片断中无法理解整部作品。
除此之外,谷歌数字图书馆还侵犯了图书出版社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谷歌数字图书馆将中国作家的作品"扫描"上网,扫描的内容也包括书的版式设计。谷歌数字图书馆未经图书出版者授权,即使用图书的版式设计,也侵犯了出版社的版式设计专有权。
陈东坡律师:将作品扫描上网,系一种复制作品的过程。谷歌的扫描上网并非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说的作品合理使用范畴,亦不属于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因此在实施这种复制行为之前,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而扫描上网并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作品的,属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谷歌的这种侵权行为规模庞大,隐蔽性强,且侵权行为人在外国,维权异常困难。
陈镇:谷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被侵权的权利人包括享有著作权的作家和出版单位。具体而言,谷歌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易操作、侵权后果范围广速度块、管辖权争议较大等特点。
第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易于操作。在网络侵权中,作家的作品很容易被上传到互联网上,也容易被修改,也有可能没有署上作者的名字,这侵犯了作家的复制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网络侵权后果范围广、速度快。基于网络侵权的可操作性,侵权人很容易地将未授权的作品复制到众多领域、众多空间,致使侵权后果范围较广,同时侵权的方式也会多样,侵权行为速度快,在现代化设备的帮助下侵权行为十分容易而且高效。
第三,关于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传统的侵权管辖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于网络侵权的网络服务器会在不同的地方,所以传统的管辖权规定面对繁杂的网络案件需不断调整。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所以,本案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中国作家不能接受美国的谈判结果,可以在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