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是否可“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开幕,会议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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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地方代表问题予以明确。据此,草案增加上述规定,同时还规定:“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强调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序,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而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李适时说,在这样的情况下,选举法关于镇的人大代表名额最多不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显得偏少。为此,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周兆军)
延伸阅读:选举法“四分之一条款”废与存
选举法有一个“四分之一条款”,即农民选举权原则上只及市民四分之一,人们在为之痛切、辩护、诊治经年之后,近年大有顺应民意将其终结之势。先是党的十七大“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接着最高立法机关将该法修改纳入今年计划,若无变故,当在本月底会审。据悉,终结共识已大致达成,分歧仅在于一步到位还是逐步到位,是大踏步前进还是小碎步前进。
只要是前进,小碎步也无妨,不管是否更稳妥,至少有盼头了。然而,此事没那么简单。即便是所谓一步到位,也并非真的一蹴而就。>>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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