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政部门诉肇事方 为车祸身亡流浪女争得赔偿
新华网沈阳10月27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兴城市一个无名流浪妇女躺在马路上睡觉时,不幸被车轧死。肇事司机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兴城市民政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流浪女索要赔偿。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肇事方及为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3.7万元,赔偿金暂指定民政机关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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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27日22时许,葫芦岛市下辖的兴城市某公司司机李强驾驶公司的捷达轿车行驶到兴城市外环路一个路口时,感觉到车剧烈地颠簸一下,明显有轧到东西的感觉。经下车察看,发现已轧上了一名妇女。随后,该妇女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身亡。
兴城市交警部门经过勘验现场和调查,确认肇事致死的是一个无名流浪妇女,事故发生前正躺在马路上睡觉。交警部门认定李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无名流浪女负次要责任。
此间交警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流浪女的生命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应该和正常人一样获得死亡赔偿。今年5月,兴城市民政局向兴城市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李强所在的公司以及为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民政机关代管。
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门作为法定救助机构,有权利和责任代替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活着的近亲属起诉。另外,辽宁省在2009年4月30日颁布实施的《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中取消了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区别,所以应当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赔偿。今年8月,兴城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5万余元,李强所属公司赔偿1.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同时强调,赔偿金在判决生效后交给法院,由法院指定民政局代管。5年之内如果被害人身份确认,赔偿款转交给相关权利人;5年后死者身份仍然没有确认,该款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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