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ffsss 发表于 2009-10-29 01:01:05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法案亮点解读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八大亮点解读===
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孙中界事件认定“钓鱼”式执法浦东道歉


重庆开审黎强团伙涉黑案 诉黎强9宗罪

呼市落网越狱犯涉嫌故意杀人等7项罪名


乡党委副书记被网帖举报吸毒嫖娼已批捕





重庆一男子持刀杀伤1人劫持1人被击毙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详细
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详细
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详细
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详细
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详细
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详细
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详细
秘密写票处有望被规定
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老弱病残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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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三审===
虐待或放纵他人殴打虐待致公民伤亡将列入行政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第三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行政赔偿范围。>>>详细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看守所纳入赔偿义务机关范围
草案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详细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进一步强调及时赔偿
草案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天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从收到支付申请起15天内支付赔偿金。这样,受害人从递交支付赔偿金申请后,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国家赔偿金。>>>详细
国家赔偿金计算标准将细化 护理康复费被纳入其中
草案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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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
《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
27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详细
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详细
我国拟立法明确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详细
遗弃、逃逸动物伤人 原主人和管理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伤人,原主人和管理人将承担侵权责任。>>>详细
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依据
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因人身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难以量化,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对此,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人身权损失赔偿额的量化依据。>>>详细
我国拟立法规定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伤人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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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_wenli 发表于 2009-12-19 16:18:02

我发布(二十九)

第一章我发布(二十八)信件提交
第二章民主党派、全国政协
第三章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
第四章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最高人民法院
第六章2009年12月

第一章我发布(二十八)信件提交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6日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胡锦涛总书记(邮件编号XA05260851121)、中共中央政治局李长春常委(邮件编号XA05260858721)、中共中央政治局习近平常委(邮件编号XA05260857321)、中共中央政治局周永康常委(邮件编号XA052608556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温家宝总理(邮件编号XA052608525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李克强副总理(邮件编号XA052608539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贾庆林主席(邮件编号XA05260859521)、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邮件编号XA05260856021)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8日、8月10日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工作部李源潮部长、宣传工作部刘云山部长、统一战线工作部杜青林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孟建柱部长、安全部耿惠昌部长、司法部吴爱英部长、中共辽宁省委张文岳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陈政高省长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11日、2009年8月12日传真给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周铁农主席、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蒋树声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陈昌智主席、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桑国卫主席、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万钢主席、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林文漪主席、中华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中国共青团中央委员会陆昊书记、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梁国扬会长、新华通讯社李从军社长、人民日报社张研农社长、求是杂志社李宝善社长、解放军报社王梦云社长、检察日报社张本才社长、人民政协报社邬旦生社长、中央电视台焦利台长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11日、2009年8月12日传真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石泰峰委员、虞云耀委员、黄跃金委员、卓新平委员、金硕仁委员、梁国扬委员、李祖沛委员、刘德培委员、乔传秀委员、郭雷委员、丁仲礼委员、李慎明委员、牟新生委员、汤小泉委员、符桂花委员以及另外时间传真或邮件或电子邮件给余振贵委员、李建华委员、李东生委员、赵胜轩委员、黄燕明委员、陈秀榕委员、孙安民委员、范徐丽泰委员等。
我发布(二十八)信件2009年8月29日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第二章民主党派、全国政协

2009年9月1日乘车从辽宁沈阳到北京。
2009年9月2日、3日到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党中央、九三学社中央、台盟中央、全国政协反映情况、查询信件处理情况。
民主党派普遍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回复;其中九三学社表示常委会已经给了本人回复,我请他说出时间等确切信息,他说不出来。全国政协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不能归我一个人。如果那样的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周洪宇被称为最早提出、建议《国家统一法》,是否将本人及中国人民、海外华人、世界人民的知识产权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核心是依法办事。
并不存在《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归我一个人,我仅仅是确认基本知识产权、要求就本人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的事实作基本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旗、国徽都是有作者(设计者),而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国旗、国徽知识产权都归作者(设计者)。恰恰相反如果国歌、国旗、国徽没有作者(设计者)或虚假作者(设计者)才是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样《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作为在中国首先提出并通过立法,如果没有作者(建议者)或虚假作者(建议者)才是扭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希望民主党派、全国政协切实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切实维护民主监督合法权力,督促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查清事实。

第三章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

2009年9月9日6点30分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排队,一直到下午4点30分截止,因为人多没有进去。2009年9月10日上午到中共中央组织部信访办提交信件。
2009年9月10日下午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排队,2009年9月11日上午面谈,有关工作人员看了材料让本人去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并给了本人路条。
2009年9月11日下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门口保安不让进,说是要拿判决书才让进;我拿着路条说是中纪委让我来的但还是不让进;我说你这样做违反宪法但还是不让进;我说你拿出法律依据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拿判决书他说不出但还是不让进。
这时也没有办法及时向中纪委信访办反映情况,2009年9月12日将致中纪委信件通过北京邮政同城快递(EQ859358996VN)提交中纪委。
2009年9月23日在北京由所住招待所出发上午10时步行到中南海西门,将信件直接交给哨兵,信件共三页包括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件(一页)、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件清单(一页)以及“我是中国公民,我叫李文利,查询依法寄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信件处理情况”手写函件(一页)。之后乘地铁返回。
本人相信该信件会传递给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2009年9月24日乘车由北京返回辽宁沈阳。
2009年9月25日在辽宁沈阳北站邮局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我发布(二十八)等文件寄(TB061707866ZS)台湾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网站及时查询信件投递情况,9月26日到达广州、送交海关、9月27日海关放行、9月27日发往WWZHKD,之后没有进一步信息,2009年10月8日通过台湾中华快递网站查到中国国民党章10月2日签收。
众所周知三民主义、国统纲领是中国国民党重要政治财产、知识财产,是中国国民党对中华民族重要政治贡献,在华人世界得到广泛拥护和支持。本人作为一个普通华人,客观上秉承三民主义精神的维权斗争,无疑会得到中国国民党的支持。
《国家统一法》与《国家统一纲领》客观上有着渊源关系,对《国家统一法》的知识剽窃也是对《国家统一纲领》的知识剽窃。中国有句古话:是可忍孰不可忍。相信中国国民党一定不会对此熟视无睹。

第四章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体是委员。
2008年《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寄全国人大常委会丁仲礼委员、尹成杰委员、高洪委员、乔传秀委员、张兴凯委员、许智宏委员、袁驷委员、郑荃委员、杨岳委员、李祖沛委员、孙安民委员、许振超委员、汤小泉委员、刘德培委员、冯长根委员、石泰峰委员、吴晓灵委员、郭雷委员、蔡昉委员、陈伟兰委员、梁国扬委员、李慎明委员、李乾元委员、姜福堂委员、裴怀亮委员、郑申侠委员、胡彦林委员、郭凤莲委员、陈秀榕委员、徐显明委员、朱启委员、朱文泉委员、贺一诚委员、隋明太委员、倪岳峰委员、谢克昌委员、范徐丽泰委员、虞云耀委员、李建华委员、李东生委员、黄跃金委员、赵胜轩委员、黄燕明委员、卓新平委员、余振贵委员、张继禹委员、符贵花委员、金硕仁委员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卓新平委员、余振贵委员、虞云耀委员、石泰峰委员、乔传秀委员、陈秀榕委员、吴晓灵委员、孙安民委员、李慎明委员、梁国扬委员、谢克昌委员、蔡昉委员、陈伟兰委员、汤小泉委员、许智宏委员、郭雷委员等表示已将有关信件转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或批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办理;卓新平委员、余振贵委员还给本人亲笔批示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接待本人。但至今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是人民,人民意志与根本利益体现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体具体说是法律。
遵守法律就是维护人民意志,违反法律就是违反人民意志。所谓以人民利益为借口不依法办事、违反法律,实质就是以人民名义反人民,实质维护的是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封建专制的含义是统治者有超越法律的权力,统治者莫不以维护人民利益名义剥削人民,中国革命的实质正是推翻封建专制、封建剥削,建立法治国家,建立立法机构人大及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2年10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查清事实何在?

第五章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9月15日本人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受理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表示有关材料已报给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给出指令,让本人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
2009年9月26日本人在辽宁沈阳将查询函及起诉状副本特快专递(EA373657502CS)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至今未果。
2009年9月、10月本人多次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询《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证据形态发生变化案起诉受理情况,要求依法办案,至今未果。
我发布(二十六)中有这样一段话“众所周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18个基层人民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其下属的6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遇到强大背景的被告就退避三舍,甚至连不受理裁定书都不下,必将使整个北京法院系统工作无所适从,枉法成为风气”。
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明确意见,继续沿用这段话即是: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管辖31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遇到强大背景的被告就退避三舍,甚至连不受理裁定书都不下,必将使整个全国法院系统工作无所适从,枉法成为风气。
众所周知,中国即将承办2010年世博会,中国展现给世界的是一个法制的形象,如果中国法院不能遵守中国基本的民事诉讼法律、不能遵守中国已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必将使中国法制形象大打折扣。尤其《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立案已经持续三十一个月并且此过程中重要证据形态发生变化面临被灭失,必将严重损害中国法制形象,对即将举办的世博会产生十分消极的影响。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核心是版权制度,版权制度核心是作者享有版权(无须登记注册),即以作者及作品产生时间确认版权,或者说以作者及作品产生时间的事实(证据)确认版权,而不是其它政治经济因素。实质上对中国传统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有句古话:学高为师。但真正什么是学高?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简化为:创新为高。创造新的东西,以事实(证据)为标准是为学高。进一步将创新的东西展示出来,这就是世博会的含义。法制核心也是如此,即以事实(证据)决定适用法律而不是其它非法因素。反之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政治、经济及其它非法因素为依据,甚至毁灭事实(证据),即是对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博览会制度、法律制度。
希望《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甚至人类历史维护法制、保护知识产权的典范而不是反之。

第六章2009年12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指示,本人将于2009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查清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本人将于2009年12月7日到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到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9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办案、依法交付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依法办事的事实,基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未能依法将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书交付本人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10日到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信访办反映情况,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最重要的监察机构,有责任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不依法办事、违法行为。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两年十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依法办事、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性质严重。如果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味姑息迁就,难免使社会风气日益腐败,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形象、损害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形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依据《伯尔尼公约》作者享有版权及国民待遇原则,依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执法不应包含不合理时间限制或无保障拖延原则,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两年十个月的事实,基于2009年1月3日寄信以及其后查询2009年1月9日签收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14日、2009年12月15日联系美国驻华大使、英国驻华大使、法国驻华大使、德国驻华大使、加拿大驻华大使、澳大利亚驻华大使,查询信件处理情况。本人重申有权要求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有责任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值此2010年世博会即将召开之际,希望中国政府、美国政府、英国政府、法国政府、德国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亚政府切实遵守、维护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切实发挥作用使《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有关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消除世界各国、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有关知识产权的疑虑、误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依据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批准中国加入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机构,基于《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持续三年不依法办案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24日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召开之际再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南门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依法查清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事实,本人将于2009年12月23日再到北京中南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查询信件(反映问题)处理情况。
如果上述依法行为受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那么顺延直到非法、违法阻挠及不可抗力影响消失;也希望有关机构对本人维护中国宪法、法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行为提供方便,本人无论如何一定将本案进行到底。

李文利
2009年11月23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编:110015
电话:86-24-24261716 1325283844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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