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cs0899 发表于 2009-10-29 01:13:50

伪专家与真专家到底差距有多远?



  “伪专家”是我给自己的封号。


  因为我知道,自己就是个普通的法律研习者。


  尽管有人也曾向我奉送过“专家”的称谓,但我知道自己吃了几两干饭。


  刚刚网上关注到一则新闻:


  震惊全国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事件主要犯罪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09年10月12日,新疆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对“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三起重大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庭审审理,并当庭宣判,其中6名犯罪嫌疑人因罪行极其严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针对此起国人关注的大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诉教研室主任洪道德表示,被判处死刑的6名被告,理论上最快11天就会被执行死刑。乌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后,会立即把判决书送达被告。今日起,被告有10天上诉期,第11天上午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就可二审,若维持原判,当日下午就可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批准后当晚即可执行死刑。


  按洪的头衔,应该是刑事诉讼的专家了,这可是货真价实的专家。


  但我这个伪专家实在有点不明白。


  按我的分析,即使是当庭发送刑事判决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因此,上述11日可能难以成立。


  另外,不排除有人不直接当面递交上诉状而偏偏走邮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的可能。


  现在的死刑要有高院和最高院复核程序。


  简单扼要说来,即使是新疆高院从立案到阅卷一天可完成,卷宗送北京最高院完成立案组合议庭等一天可能也难完成。


  毕竟立案、移送卷宗等手续还是要有的吧。


  还得给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一点时间。


  其实,人命关天,为什么要那么急于杀掉他们呢?


  程序设计,有时就是需要时间来支撑的。


  看来,我与专家的距离差距不是一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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