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dewingfeng 发表于 2009-10-29 01:13:50

集所有行政执法病灶于一身的上海“钓鱼执法”案



  为民愤所指的上海倒钩案中,坊间对上海执法部门指责已多,更有论者更是剑指当前执法弊端。说明民间苦于此类执法久矣,此事不过是总暴发而已。其实,当事实尚未确定之时更多的是臆想,这样的评论怎么有说服力?本文所评,是基于对事实的假定,特别说明于此。


  就我看来,上海倒钩案凸显了当前行政执法的弊病所在。


  一是立法上的粗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当前非法营运的惟一法律依据。研习这样的法条,即便你是法律专家,相信你也难解难分:何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到底何为非法营运?如何识别违法与合法的界线?从粗疏的立法上我们看不出。个体业主的私家车替客户顺便捎带一点货物(送货上门)是不是非法营运?带交通工具上岗的快递公司员工上下班用、工作也用的摩托车是否在进行非法营运?肯德基、麦当劳的员工用自行车送外卖,自行车是不是在进行非法营运?春运时为了减轻铁路等主动脉的负担,自组“归乡团”,收点汽油费是不是非法营运?学雷锋做好事搭顺风车车主收了点礼品是不是非法营运?凡此,问题林林总总,现实中已经频频发生争执。可是,我们的立法当局天天忙于国是,置广大民众的切实诉求于不顾,使问题总是悬而未决。从立法上看,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力,从3万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而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裁量标准,这导致全国各地执法极不统一。同种行为,在上海罚3万元,而在广州可能是5万,而在北京又可能教育后不罚款了。甚至于在同一地同一种违法行为也适用了完全不同的处罚,其原因之在于执法人员的心情好坏。这怎么能让民众服气?又怎么不可能有怨气?在这个意义上,上海倒钩案不过是一次暴发!


  二是执法上的处罚指标。不管你承认与否,我们很多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执罚经济,以罚代管现象。各地主管部门也往往给包括交通行政执法在内的执法部门下达一定的罚没款物指标。其实,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政治运行现象。在收支两条线情况下,如果没有考核指标,我们的执法人员往往偷懒,因为干多干少一个样,没有积极性,谁不喜欢在办公室或茶馆里“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谁又喜欢在天天在室外执法忍受风吹雨打日晒冰冻;而一旦有了指标,就会乱处罚乱执法。相信这种二重背离定律现象无论是管理当局还是执法者都不能解决的难题。


  三是执法中的钓鱼式执法,因为这是有血的教训应引以为鉴的。2008年3月7日中午12时左右,上海奉贤交通女协查员陈素军在收集黑车非法载客的证据时,在车内被黑车司机雷庆文(安徽人,因家贫13岁辍学,来上海想开出租,但因“外地人在上海开不上出租车”,而选择开黑车)连刺两刀身亡。而她被刺的地点,正是执法部门伏击黑车的地点。该协查员一直没有稳定的职业,生前靠替执法部门当“鱼饵”为生。“钩子”是当地运管处为查黑车雇请的“诱饵”,他们每钓鱼成功一次,可获奖金500元。黑车司机被处1万元罚金后,可继续上路。从行政处罚法a>理论上分析,这种钓鱼式执法与诱惑式执法(是指享有行政调查权的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获取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的证据,而使用引诱的手段,使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行政违法活动的行为)似乎并本质差别,但因增加了替执法部门当“鱼饵”的“钩子”,我国现行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将该种行政处罚界定为违法。


  四是执法证据上的公文书证据规则。在非法营运类案件中,往往只有简单的证据,如执法人员的单方笔录等(被处罚人往往拒绝签字),这就给外力判断陷入困境。警察的单方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是有法律规定的,而交通执法也能如是类推吗?其实,交通执法中的难题在其他执法中也普遍存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监督环节来说,或宽或严,结果就大不一样。


  在民意的推进下,上海案或许可以给出个圆满的结果,但上海案所存在的行政执法病灶,不下猛药,怕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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