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blbj 发表于 2009-10-30 16:21:28

“艾滋女”事件,该担责的不应只是前男友


            新华网石家庄10月29日电(记者杨守勇、曹国厂)因情节严重,河北容城检察院已介入“艾滋女”闫德利案,警方准备以诽谤罪提起公诉。受害者闫德利一家以及所谓的279名“性接触者”所蒙受的不白之冤也得以昭雪。然而,只有一个杨某,恐怕承担不起这起恶性公共事件的所有责任。










一些危害严重的渎职犯罪法定刑偏低


公安部公布60未查清身源被拐儿童信息

重庆市政府举行打黑除恶新闻通气会


上海“钓鱼执法”:拭目以待行政问责





局长与女干部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免
“艾滋女”事件显示了当前一些网络为追求卖点,不惜牺牲社会责任甚至最起码社会良知。一些论坛和博客区基本处于“放羊”状态,成为网络暴力事件的滋生土壤。一些网络管理者还从一些完全没经过证实的文字图片中,大肆炒作花边新闻,个别平面媒体也盲目转载,在恶性公共事件中扮演“帮凶”角色。
然而时至今日,还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出来追究这一事件传播渠道的法律和社会责任。甚至在捏造发帖的杨某被抓、事情过去10余天后,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上依然在醒目位置登载题为“女子自称患艾滋病 网上曝光279名男伴”的新闻,而且其点击量名列视频新闻排行前列。
网络是一个让网民享受相对自由的空间,也理当是一个维护人们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空间。假如闫德利不去报案,这些流传甚广的诽谤将在网络空间任意流传多久?网络监管有公安、文化、工商等多个部门,但从事件发生至今,没有一个部门站出来追究并查堵这一重大漏洞。
“艾滋女”事件深刻暴露出了网络监管这一顽疾。一方面是多头执法问题未解,“谁都管谁都不管,有利上无利躲”;另一方面,互联网由于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监管难度确实很大。面对挑战,不仅传统的监管方式需要改变,相关法律规范也应与时俱进、适时调整。
同时,一些人士提出,作为网络传播中一起具有典型特征的事件,“艾滋女”事件究竟该如何处理,以及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是否恰当等,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无疑值得进一步探讨,并慎重对待。
人们已经深刻地认识到,网络时代没有约束的言论是一把双刃剑,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闫德利,也可能成为辱骂、伤害闫德利的“杀手”。如何抵制恶俗虚假不良信息,值得每一位网友深思。如何加强自律,切实承担责任,值得网络媒体深思。如何既不越权又不滥用权力,既捍卫公序良俗又保证公民正当权利,更值得有关部门深思。 
独家专访:“艾滋女”闫德利:“还我清白”(组图)
连日来记者几经辗转终于采访到了闫德利本人,以及她的家人、邻居,还原了一个真实的闫德利。而当地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结果也让这起事件的真相浮出水面——这一事件是他人故意报复、诽谤。然而,真相背后折射出的诸多问题尤为值得人们反思。>>详细
法治观察:“艾滋女”事件:谁来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任沁沁 雷娟丽) 北京西南100余公里处的河北省容城县贾光村--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村庄;在这里出生长大的闫德利--一个也许同样再普通不过的30岁女子,最近始料不及地在互联网上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艾滋女”事件就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此外,近日出现在网络上的《南邮已婚女教师勾引班上男生,导致怀孕并堕胎》的“热帖”,曝光了当事人全部个人信息和“偷情过程”,这也让一些网民心生疑虑。>>详细
案件进展:·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艾滋女”事件 ·警方释疑“艾滋女”案:诽谤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艾滋女”事件始作俑者落网 涉嫌诽谤罪刑拘·河北政法委介入闫德利案 ·祸从“网”降——“艾滋女”事件突袭容城十日 ·闫德利欲起诉事件始作俑者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艾滋女卖淫”案京冀警方取得联系·“艾滋女事件”当事人闫德利被证实未感染艾滋病毒 ·河北警方正式立案调查“艾滋女事件” ·闫德利进京三检无艾滋 北京警方暂不介入此案
·“海运女”状告网络搜索引擎侵害名誉权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艾滋女”事件,该担责的不应只是前男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