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良知
良知一词,从法律的角度,或许大家考虑的不是太多;但从道德的角度,则一定被经常提及。如果从法律人职业道德的角度,意义就更非同一般。在多数情形下,法律可以就某一事件作出明确的判定,即便是合议庭法官有不同意见,法院判定的确定性结论也只能有一个;而从道德的角度,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的,“一千个人,一千个哈姆雷特”。也许正是这一法律和道德的差异,当法律需要对某一难以确认的事件作出判定时,就需要有良知的法律人从高层次的道德角度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断。当然,法律人的良知应当始终贯穿其法律职业生涯的全过程。
所以,河南省法官协会倡议,人民法官应当自觉遵守“良知”这一职业准则:法官必须具备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激浊扬清、温情善良的情怀。要有以人为本的悲悯之心,用善意的微笑、专注的倾听、信任的凝视和温和的话语,使司法公正的阳光平等地温暖每一位当事人。
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如果说是一种情怀,属于良知的范畴,其道德意味甚浓,不由人想起“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老话来。应当承认,即使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放置一旁,仅从中国传统的道德角度,掌握权力的人或具备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人(不仅仅是指国家官员),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如果没有尽职尽责,遭受道德谴责是必然的结果。作为今天法治时代的人民法官,履行法定职责是应尽的义务,但是否具备这种情怀,的确需要每位法官自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怀,自觉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情操。
激浊扬清、温情善良相对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道德意味更浓,甚至感觉其表述有些文学化。不过,按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来讲:法官也是人。既然法官也是人,尤其我们的传统里,普通民众把法庭视为专政工具,把法官视为专政的执行者的社会环境里,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必须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新形象。弘扬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司法大众化,无疑是对法官要具备激浊扬清、温情善良情怀的具体行动。
以人为本的悲悯之心则上升到了非常之高的道德层次。提到悲悯之心,我们往往会认为,那是“圣人”才可能具备的情怀,身为一名人民法官,虽然为人民服务责无旁贷,但要有以人为本的悲悯之心实在有些勉为其难。实际上,初一听,似乎如此,但细细一想,法官作为矛盾和纠纷的裁判者,如果没有以人为本的悲悯之心,实在不能算是一名合格的法官:法官的裁判无一不涉及具体的人,当法官不能以人为本的时候,裁判的公正又意义何在。
用善意的微笑、专注的倾听、信任的凝视和温和的话语,使司法公正的阳光平等地温暖每一位当事人。这些语言表述,如果说虽然有些文学化,但依然是比较平实的,它对法官日常工作中对普通民众的态度提出了十分详尽、明确而又算不上苛刻的要求,每一位法官都能从这些平实的语言中读懂其深刻的含义。与之有着明显对比的是,曾经在国家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中存在的脸难看、门难进、事难办的现象。以前的现象与今天的要求,何去何从,每一位法官当然也都能作出明智的选择。我们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不仅仅作出公正的判决,以体现法律真的价值,还要在具体而琐碎的细节中,按照前面的倡导,以体现善和美的价值,体现人性的光芒与理性的光辉及社会的关怀,使人民群众自觉、主动接受、亲近法律、法院、法官。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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