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QSUNkk 发表于 2009-11-2 13:54:37

村官腐败新动:涉土腐败多发与开发商“互利互惠”


            
检察官学者等百余人西安“会诊”村官职务犯罪
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法院、纪委、高校等实务界和理论界的150余名代表近日齐聚陕西省西安市,研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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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研讨会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举办。据雁塔区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在该院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占到很大比重。而目前就如何对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仍缺乏必要的研究,系统完善的预防对策也未形成。
与会代表们围绕公务活动的认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行为的理解、如何在实践中预防基层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等理论及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黄晓宁 台建林) 
与开发商互利互惠 村官涉"土"腐败多发呼唤立法提速
“淘”土地征用补偿费“挪”集体土地征用款
“每当村组干部换届选举时,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都会大幅上升。”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振魁深有感触地说:“伴随着社区管理职能的不断强化和城中村改造的快速推进,社区干部和‘村官’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经手管理的财物也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动辄上亿元。”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主要指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人员和农村村组干部)是国家行政机器中的“末梢神经”。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在检察院受理的举报线索和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
在这样的背景下,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近日联合举办“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研讨会,邀请来自全国各地高校、检察、法院、纪委150余名代表聚集西安,一起为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把脉会诊”。
“村官”腐败新动
向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是“村官”犯罪的重灾区。最新的作案手段是与开发商串通实行“互利互惠”,侵犯村民的集体利益
“村民小组长犯罪呈上升势头,土地征用、土地开发、城中村建设以及农村资金管理、资源管理等环节是‘村官’犯罪的重灾区。”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曲银海以2004年至2009年西安市检察机关查办的128名“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总结出了这类人员的犯罪规律和特点。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王艳文对此也有相同看法。她认为,涉“土”型犯罪多集中在土地征用、占用和租赁领域。她还提出,“村官”职务犯罪发案地区大多为城市化建设步伐较快的城乡接合部地区,犯罪金额虽然不大,但是社会危害性大,影响面广。
对于土地征用中的犯罪特点,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张波将其归纳为两点:一是从土地征用补偿费里“淘”,二是从集体土地征用款与承包款中“挪”。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员程琳则列举了新的作案手段———与开发商串通实行“互利互惠”的手段,侵犯村民的集体利益。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冯岚则认为,“村官”职务犯罪涉及领域日益多元化,在农村基本建设、土地复垦、退耕还林等领域也存在职务犯罪案件。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马宝峰认为,一些地方利用管理村办企业之机进行职务犯罪,是“村官”职务犯罪的一个新动向。
作案手段多样、不断翻新,是“村官”职务犯罪的又一大特点。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田胜利认为,“村官”职务犯罪多为虚报冒领以及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化军将其细化为,“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虚报冒领或公款私分、涂改票据、开大头小尾票、伪造财务印章、收据、伪造采购合同”等。
            
         
      
      
      
         
         
      
      
      
         
         
            
            
为何不断蔓延升级
权力过分集中,犯罪具有从众心理;“村官”犯罪的立案管辖规定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大,导致打击不力;处罚力度不够,法院量刑较轻
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南宏玉看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冲击着相对落后封闭的农村意识,“村官”应当具备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在职权和利益的天平上发生了倾斜,导致“村官”职务犯罪数量的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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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纪委办公室副主任赵澎涛说,基层农村党风廉政教育未能及时跟进也是重要原因,部分“村官”思想上不重视党风廉政教育,且教育方法不科学,重警示、轻示范。
王艳文也认为,村委会主任往往“大权在握”,权力过分集中,人员整体廉洁意识不高,犯罪具有从众心理。
“法律规定及适用方面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曲银海指出,“村官”犯罪的立案管辖规定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大,导致打击不力。
陕西省咸阳市检察院吕奎、彭涛则认为,“处罚力度不够、法院量刑较轻”,也是此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西北政法大学杨春献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了全新的观点。他说,主体不良人格品质与相应机会的契合,为“官”者与为民者共同缺乏民主法制意识的契合,非常时期的财务制度混乱及管理上漏洞与有关人员的投机钻营心理相契合,是造成“村官”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
“居民、村民自治在文化上缺乏积淀,导致基层自治能力薄弱,加之外部监督和预防体系不完善,现实中对村干部腐败的容忍,导致基层干部腐败不断蔓延和升级。”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王小毅从文化的角度,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王小毅举例说,他所在的检察院在辖区内某城中村调研中发现了非常矛盾的民意调查结果。问:“村委会能否代表村民利益?”80%被调查者回答“不能”。又问:“你的投票是否是你真实意愿?”85%选民回答“是”。在查处犯罪过程中,愿意积极配合调查、出庭作证的人更是寥寥无几,致使大量的村干部犯罪后逍遥法外或得到较轻处理。
            
         
      
      
      
         
         
      
      
      
         
         
            
            
  如何扎牢“篱笆墙”
建立锁链型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完善立法,减少号召性法律条文,增加必要的制裁性法律条文
在“把脉会诊”之后,各方代表均开出了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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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与女干部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免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曹向荣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要设立专职现金保管,杜绝现金多头管理;建立规范的账务,严禁白条入账,坚决刹住利用白条自办、自报、自抵、自支的现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彭波说,应通过“村账乡管”等办法,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财务的审查和审计监督,并对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估,以此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李宝华提出了建立锁链型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他的观点是,“不但要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更要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
曹向荣的建议颇为新颖,他说,“应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及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白晓斐建议,村干部选举程序应做到透明,并提出应在农村成立纪检小组、党员议事会、村民议政会、党风廉政监督组等外部监督组织,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秦龙以雁塔区检察院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专项资金检查的实践证明,预防工作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预防监督权,拓展监督领域、延伸监督触角、加大监督力度、消除监督空白,才能树立检察预防工作权威,有效解决预防工作“形式秀”趋势和过于“疲软”的问题。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朱跃鹏、研究室董晓晶认为,要结合自侦部门办案,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加大个案预防力度,及时帮助涉案单位完善资金、财务、人事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政研室主任南宏玉的观点是,检察机关的预防力量也是有限的,不能搞单打独斗。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黄晓宁对此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应由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联手,形成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工作合力。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表示,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对策有:一是加强信息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立法可以规定相关的信息应强制公开;二是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转变其不作为现象;三是健全制度建设,在村干部的产生、职权界限等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规制办法。他还建议,应进一步提高立法水平,减少号召性法律条文,增加必要的制裁性法律条文。 (台建林周少锋 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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