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eqflf 发表于 2009-11-5 08:22:09

“栽赃执法”是垄断出租车的恶果



  出租车制度顽疾不改,就不能实现企业或公司乃至个体经营者的市场化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公平”——这是全国各界人士早已达成“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致结论!正是出租车行业里的顽瘤,才结出了上海给无辜者张中界栽赃后“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即行祭出“狼牙棒”的恶果。由此不难看出,现行出租车制度顽疾不除,就不能体现出政府部门是“中立、权威、公正”的服务型机关。


  从这个直接的诱因中便可找出相当清晰的轨迹:“出租车行业垄断不倒,公权匪化,借题发挥,栽赃图财的‘狼牙棒’就会常嚣”。眼下,绝大部分城市出租车“企业”是个老幼皆知、十分“纯净”的垄断行业,这些出租车老板“躺着”从当地政府哪儿获得“许可证”后,这些极有背景的老板便以此为“压倒一切”的“资本”,并在其各自所属的城市里独自把持着取之不尽的“生意、财源”,独家享受、吮吸着由垄断给其带来的巨额利润。


  俗话说:“有钱道真语,无钱语不真”。一旦一个城市里有车辆出来顺道载人捎带一半个急需赶路的,出租车老板和维持其垄断秩序者对“拼车及有偿搭便车”的正常民事交往行为却共同形成了“天经地义”的“真语”——两者共同均视参与正常民事交往的车辆、车主统属“违法”,是“黑车、黑人抢其的生意”,那些个过惯垄断日子的出租车老板以及拥有公权维持出租车这个垄断行业的秩序者都认为——凡参与“拼车及有偿搭便车的正常民事交往行为”者们就是天天急需要根治、切除的“蝗虫”和“毒瘤”,维持其既得利益者和参与这种“正常民事交往”者们之间长期形成了的关系用四个字来概括就是:不共戴天!


  有出租车老板的日子,就无“拼车及有偿搭便车”的正常民事交往行为,纵然就是由于出租车运力不足,有偿搭便车统统是严惩与打击的对象,可是,这种关系维持的愈久,政府和民众之间造成的鸿沟、隔阂就愈深、愈大,这种关系维持的时间越长,给公权力的公信度带来难以修复的损害则是与日俱增的。但不知,那些手里握上公权专门用来“孝敬”出租车老板的“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头头脑脑们想过这些没有?


  毋容置疑,一些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出租车行里的老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是这种不寻常的关系,才导致了一些部门对出租车的数量紧紧地实施着外人难以再插针的管控。但是,仅有管控还是远远不够的,“不把鸡宰了,怎么能让那些猴儿们害怕”起来?“猴儿们害怕不起来”,怎么来进一步打造绝对暴利的“许可”态势?于是,握有城市交通管理行政公权力的机构还的时时处处再为老板创造独吞肥水的“利好局面”,在此“合法”的基础上,就是明火执仗地再肆意——栽赃,“打击非法运营”中名正言顺的“执法”便可把“栽赃”二字遮盖的一干二净。


  纵然就是栽了赃!用冠冕堂皇的“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交通营运市场的正常秩序”还能把栽赃二字“冲淡、降解”成“钓鱼”式执法,实在不行,再加上“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则还可把栽赃诡辩为“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把涉嫌犯罪的栽赃恶行视为“不正当调查取证”就是“死不认罪”,把“栽赃”念成“钓鱼”,日后怎么能从根子上杜绝“栽赃执法”?栽赃不止,还奢谈什么“依法行政”?如此这般,只能还是“栽赃图财,公权匪化。赃照栽,款照罚”,到头来,只能还是法律公器以及公权力的公信度和“正常的民事交往行为”皆受重创!


  其实,“维护出租车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仅是些县、市里各自出台的“章程”而已,这个地方性的下位“章程”怎么能骑在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之上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


  不管再怎么坚决依照什么“条例”,无辜的公民受到栽赃的迫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给其栽赃和对其陷害的,都要必须受到法律的追诉和严厉的惩处!不管再怎么坚决依照什么“条例”,“拼车及有偿搭便车”的正常民事交往行为无论如何是受法律保护的!试想:消费者连选择顺道“有偿搭便车”的权利都无,那剩下的岂不是造成了出租车“强卖”给消费者的强势局面了!?这样的周而复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顶多也就是一句好听的门面话罢了!


  孙中界被栽赃露陷儿后,上海市在必须坚持“两个坚决”中(详见2009年10月27日文汇报)明确言明:“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再从维护众生的合法权益中来看,政府仍是把出租车“经营者”的权益摆在了首位,却把维护消费者“上帝”的权益放在了末位,在维护众生的权益时,“出租车老板凭啥踩在民众头上”?难道民众的地位没有经营出租车老板的地位高吗?银行“嫌贫爱富”情有可原,但是,政府“言为心声”的维权顺序:“民众居末,老板榜首”和“执政为民”的宗旨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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