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clai 发表于 2009-11-5 08:22:10

民间网络反腐的六**律风险



  近年来,民间网络反腐成为人民群众憎恨腐败、伸张正义、强烈表达自己反腐的意愿的一大平台,与官方的网络举报平台反腐交相辉映,形成了现实社会中滚滚的反腐洪流,起着重要的作用,显示了巨大的威力: “史上最牛处级官员别墅群”事件而被免职的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江苏徐州“一夫二妻”区委书记、派警察去北京抓记者的辽宁省西丰县“最牛县委书记”、开会抽“天价烟”的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酒后失态搂抱女童的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无一不在网络曝光后无处遁形而被调查,继而被处理,民间的网络反腐也因其“瞬发而即至、始悉而周知”而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呈蓬勃发展之势。


  但是,人民群众在行使自己的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手段来进行,一方面不能触犯法律而侵犯别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依法保护好自己而不受侵犯。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从中享受到了网络开放性所带来的好处。但网络中公民法律权利的保护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已经触犯到了法律的神经。


  民间网络反腐应该避免下列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风险之一? 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网民利用网络这一平台通过其他网民的参与将某一特定对象的个体信息资料、数据搜索出来。个人信息将被公布于网络中,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其中有关个人的人格尊严有关,如生理缺陷、裸照、性生活等一般不愿人知道的信息应属于个人隐私。“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个人信息资料确实已经侵犯到了公民的隐私权,使个人的网络不安全感加重。个人对自我信息的控制力降低无疑将导致社会人整体的压力增大。对被举报的人员本身,在法律认定其有罪之前,其还是合法公民,在采取合理手段反映事实的同时,绝不能侵害其隐私,伤害其尊严。


  风险之二? 影响司法公正


  从法律上来讲,网络提供的举报材料只是线索,有待查证,不能直接作为证据。尤其对于一些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网上一边倒的舆论,造势为“舆论审判”会给法院和法官带来巨大的压力,影响公正审判。诸如许霆案,邓玉娇案在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完全没有依据法律的程序来评判,而是依据道德观念、个性正义、跟人的好恶来大事宣扬,影响法官的公正立场。查处腐败行为是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更不能越俎代庖,同时查处网扩上曝光的腐败事件并不是反腐败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的遏制杜绝腐败的发生,因而网络反腐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影响司法的公正。


  风险之三? 泄露线索和秘密


  民间反腐是在网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信息,举报犯罪嫌疑人,曝光证据,这样容易打草惊蛇,让举报对象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销毁证据,这样不但加大查处难度,反而使举报人陷于被追究诽谤责任的被动地位。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许多腐败官员开始伪饰自己,一低调简朴的面目示人,甚至借助网上获得的举报信息,处处设防,仓皇出逃,影响司法办案。还有的是有些部门迫于舆论压力,对问题官员急忙免职,以行政处分代替法律责任,屏蔽了腐败行为。因此,对于一些腐败的信息和秘密要很好的保护好,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泄露信息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风险之四? 诬告和诽谤侵权


  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也很有可能出现诬告和诽谤等不好的现象。网络舆论有很大的杀伤力,网民在提供反腐败的信息应该客观真实,避免虚假和误导,存在举报不实的情况。举报失实是否会构成诬告、诽谤,恶意的、非法的发布虚假信息中伤他人,同样构成诬陷罪,一经查实,要根据法律承担责任。网民在高涨的反腐败的热情之下,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理性反腐,不能以一时的激愤和冲动,而突破法律的禁区,侵害他人的合法的权利,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风险之五? 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网上不乏低俗之风,不少文章打着监督的旗号,进行诽谤谩骂和人身攻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造谣和污蔑;如果因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造成其他后果,要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受害人可通达公安查证加害人,并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严重的不但要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更严重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全国范围已有很多案件发生,均得到相应地处理。


  风险之六? 形成网络暴力群体性事件


  由于法律保障滞后,客观上还为网络“软暴力”的盛行留下了伏笔。在群体心理中,人们都有一种要表现社会正义感的需求“,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人们更容易淋漓尽致地进行这种需求的宣泄。然而,这也容易成为一把双刃剑,走向极端就会演变成一种精神层面的群体暴力行为。虚拟社会的民间力量,在这里容易失去理性,对社会构成巨大的伤害。动则发动人肉搜索上演网络暴力的行为一定要注意避免。那些网络私刑化倾向,从网络延伸到了社会现实生活中来,演变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网络是虚拟的,不用负多少责任,这让被举报者没有辩解的余地,可能会导致极端事件,也可能被某些人利用来攻击他人。网络没有好坏,它只是工具,宝剑也要有剑鞘,以免伤及无辜。总之,在积极进行网络反腐的同时,我们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共同维护法律秩序,理性、合法的反腐败,谨慎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既要考虑自己的法律风险,也要考虑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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