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能否实行“末位问责制”? 河南新规引争议
河南省检察院为了督促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推出了“后进单位问责制”:对于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
这种做法是否可取?社会公众和反贪人员的看法不尽相同。
社会人士认为,反贪局不是生产工厂,负责反贪的检察官也不是生产一线的工人,不能对他们实行“计件反腐”。这种定指标、打分排队的做法有违客观规律,欠妥当。
反贪人员却表示,“问责制”在给他们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办案的底气,他们可以用这张“底牌”拒绝人情干扰。
对于这项正在探索中的反腐举措,我们很难给出一个定论。但换一个角度来看,人们的关注和争论,恰恰说明了社会对反腐工作的支持和期盼。必须看到的是,“官员腐败案件多发、查办职务犯罪困难重重”,这是反贪人员面临的现实。正如一位反贪人士所说,“反贪指标由‘软’变‘硬’实属无奈之举,但却给我们硬起手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条件,我们就可以不受干扰地大干一场了”。
支持:
反对:
□可促使查处力度加大
□有利于排除人情干扰
□定立指标有违客观规律
□易催生“数字政绩”现象
查贪腐也实行“末位淘汰”,这样的消息不能不引人讶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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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于前不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次全省范围的会议。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为督促全省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省检察院推行“后进单位问责制”,对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
消息传出后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各类报道和评论中,“查办贪腐案件数量垫底,反贪局长要换人”、“河南推查贪官竞赛”、“计件反腐”这样的字眼,隐隐透露出公众的疑问和担忧。
那么,河南省检察院究竟是出于何种考虑,对反贪部门实行“后进单位问责制”这样的铁腕手段?
省检察院解释初衷
2008年以前,河南省办理的大要案率在50%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省检察院先后探索实行了8项工作机制,“后进单位问责制”只是其中的一项
在河南省检察院记者了解到,河南省每年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在全国数一数二,但大要案率却偏低。2008年以前,办理的大要案率在50%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大要案少、小案多的直接后果是判决的实刑率比较低,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多,办案的效果不够理想。
“2008年以来,省检察院新一届党组在对查办职务犯罪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反复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查办职务犯罪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改善结构、增强效果’的总体思路。”河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给记者作了一个详细介绍:
“稳定数量”就是要求办案数量保持稳定,不能大起大落;
“提高质量”就是要提高有罪判决率、提高实刑的判决率,减少判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
“改善结构”就是要提高起诉率、起诉大要案率及有罪判决率;
“增强效果”就是克服单纯就案办案思想,改进执法方式,讲究办案策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介绍,为了引导各地的查案工作真正朝着新的办案思路发展,省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考评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了起诉和判决中大要案比例的分值以及判实刑率的分值。
这位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加强和改进反贪、反渎工作,省检察院先后探索实行了8项工作机制,分别是“重大线索上提一级初查启动机制”、“省市检察机关带头办案机制”、“对后进单位通报预警制”和“后进单位问责制”等。
“‘后进单位问责制’只是其中的一项。”这位负责人说,这一系列工作机制的推行,为全省反贪、反渎工作注入了新活力,把全省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推上了“快车道”。
多了一张“底牌”
反贪内部人士称,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在办案过程中容易受干扰。反贪指标由“软”变“硬”实属无奈之举,但却给了反贪人员一张排除干扰的“底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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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进单位问责制”的出台,是否让检察官们感受到了压力呢?记者为此特意走访了河南省检察机关的一些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采访的结果有些出乎记者意料———本以为反贪人员会对“后进单位问责制”提出疑问和担忧,但反贪内部人士对记者表达得更多的却是“肯定”。
“我们手里有了一张底牌,办起案件来不会没有底气了。”一位反贪局长兴奋地对记者说。
看记者还是有些不太明白,这位反贪局长进一步解释道:“查办案件苦点累点都不怕,最怕的是在办案的关键时期受到干扰。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在办案过程中,有时不得不作出让步。反贪指标由‘软’变‘硬’实属无奈之举,但给我们硬起手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条件,我们就可以不受干扰地大干一场了。”
“检察院查办的贪污、渎职案件涉及到的每个当事人都有一定地位、一定能量,有的还相当大。我们办的案子,连‘村官’算在内,没有一起不找来说情的。没有一张不徇私情的‘铁面’,根本别想办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检察官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他一上案子,就经常关手机,不回家,也不在办公室,为的是排除一切干扰。
这位检察官深有感触地说:“有了案子,有人找也是正常的,没人找反而是不正常的。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首先要过的就是‘人情关’,这一关过不去,就办不了案,怕得罪人,就不能干反贪这个活儿。”因此,他认为,“严格的问责制度很有必要”,有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心、使命感、大局意识,也有利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建成对此也表示赞同。“人无压力轻飘飘。如果不实行问责制,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那么有些检察官就可能在人情面前不积极作为。而实行问责制,完不成办案指标就将被问责,就可迫使检察官积极地去作为,想方设法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并可能促使他们创新工作方法,发现、查处更多的腐败分子。”张建成说。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一些腐败分子可能隐藏很深,但只要反腐检察官积极作为,就能挖出、查处一些腐败分子。因此,“后进单位问责制”不仅可以一试,也有必要进行推广。
引发社会争议
各地贪腐程度不同,用打分排队的做法衡量反腐成绩有违客观规律;如果像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一样,要求腐败案件一年比一年大,很可能导致一些人为了出“政绩”而把贪官“养肥了再抓”
在一些反贪检察官和法律界人士对“后进单位问责制”叫好的同时,也有部分业内人士和学者表示了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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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反贪局、反渎局每年都有考核任务,省检察院的这项规定并不新。”一位来自基层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上级检察院通过考核来对下级检察院及检察长进行评价,而考核量化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大要案查办数量。有些检察长为求工作业绩,就在年初对反贪局、反渎局定下具体数量指标。但腐败犯罪的被发现、被查处有其自身规律,况且现代刑法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尚无确凿证据证实腐败犯罪存在便已定下腐败案件查处数量,有违客观规律,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
“反贪局的作用,既有惩治腐败的作用,还有防止腐败的职责,其最终目的应该是让腐败行为逐渐减少,直到最终消除。”郑州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说,如果像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一样,要求腐败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大,一年比一年多,很可能会有人为了出“政绩”而把贪官“养肥了再抓”,人为地把小贪养成大贪,还可能导致一些反贪局长为保“乌纱帽”而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从而导致错案、冤案产生。
“给名额,定指标,打分排队,不是万能的膏药,一贴就灵。”这位专家认为,这种制度在实施初期确能加强反贪力度,但每个地方的贪官数量和贪腐程度都有不同,如果被问责的反贪、反渎局一把手工作不力,当然要撤换,反之就可能被冤枉。这种把工作成绩和查办数量画上等号的做法有失严谨,容易催生出“数字出干部,干部出数字”的现象。 (邓红阳 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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