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成争议热点 官方专家解读出相反结论
诽谤罪,人们并不陌生。网络诽谤罪成为热词,却是一个尚未尘埃落定的争议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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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东“曹县帖案”到河南灵宝“王帅帖案”,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网络发帖诽谤案”到前不久审理的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近年来,网络诽谤案在全国各地一再发生。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由于法律对于网络诽谤这种新型犯罪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网络诽谤案件在办理中经常面临“不作为”和“乱作为”指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嫌疑人、自诉案件却由检察机关公诉等现象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案引尴尬
这是一起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合同纠纷,因为其中一方的“恶意中伤”,演变成了一宗全国罕见的网络诽谤案,引起了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与热议。
7月13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吸引了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西安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严重危害抗震救灾期间的社会秩序,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韩兴昌在网络上发帖披露汉中市万邦集团董事长涉黑和拖欠四川灾区农民工工资、殴打农民工,并组织工人到汉中市政府和陕西省人大上访后,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捕并长期采取强制措施。这致使韩兴昌健康状况恶化,取保候审期间,留下遗书赴京上访。韩兴昌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及网民的同情,一些网民指责公安机关不该插手。
这起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件再次掀起了网民和媒体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诽谤罪、逮捕嫌疑人并由公诉机关起诉等司法机关行为争论的高潮。令人称奇的是,当事双方组织的法学专家的论证结论完全相反;办案机关也数十次开会研究,为几个焦点问题伤透脑筋:究竟是甲地还是乙地管辖?应该是自诉还是公诉?
近年来,网络诽谤案曾在多个地区发生,但大多以撤诉或办案机关道歉而不了了之。河南青年王帅诽谤案,发帖遭跨省追捕后,公安机关不仅向王帅赔礼道歉,而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山东青年段磊诽谤案,段磊起初不仅被公安刑拘,而且还遭逮捕审判,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撤案,公检法主要负责人向段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
在这样的背景下,此案最终以“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案”之名进行了公开审理,激发了公众更大的疑惑。
争辩炒热“第246条”
虽然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网络诽谤事件,公安机关介入调查都引起了网民的口诛笔伐,但是这种现象依然在各地此起彼伏,“246条”亦成热门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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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诽谤罪一般情况下是自诉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自诉。
网络诽谤案公安机关该不该立案侦查、原本自诉案件该不该公诉在网络上辩论已久,但在陕西省首例网络诽谤罪处理过程中,已升级到上下级执法机关、全国法学界专家的争论。
半月谈记者调查了解到,西安鑫龙公司韩兴昌被捕后,公司向陕西省有关部门反映汉中市公安机关违反管辖权立案调查、将告诉案件移交公诉等违法行为。
陕西省公安厅在接到鑫龙公司控告后经调查认为汉中市公安机关违法,并建议撤销案件,释放韩兴昌。据陕西省委给鑫龙公司的回复中称,陕西省委政法委也召集会议,决定让汉中警方纠正违法行为。但是汉中市政法委和执法机关则认为,韩兴昌的诽谤行为在汉中市抗震救灾期间已经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除了上下级执法机关对此案认定不一,当事双方在北京邀请的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也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西安鑫龙公司提供的北京樊崇义、卞建林等8名刑诉法专家对韩兴昌诽谤案的论证认为,从诽谤内容上看此案并不构成诽谤罪。即使构成诽谤罪,也不在刑法第246条规定之例外情形内,不属于公诉的范畴。汉中市有关部门侦查、公诉、审理此案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而另一方在北京邀请的高铭暄、赵秉志等8位刑法专家认为,这起诽谤案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传播,并打横幅围堵滋扰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陕西省人大,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凭空捏造的事实涉及拖欠灾区农民工工资、打伤返乡救灾的民工,对生产经营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韩兴昌应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记者调查发现,社会各界对于网络诽谤罪的争辩所依据的都是刑法第2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同样的规定,执法机关和法学专家对同一事件的解读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除了可能存在的特殊动机之外,也说明了这条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和完善。
网络诽谤案司法尴尬到何时
面对网络诽谤事件,一些警方的体验是左右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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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公安干警说,网络诽谤案造成的后果往往比现实诽谤案严重,受害者提起自诉的难度也更大。如果不借助公安网监部门的侦查手段,受害者根本无法锁定匿名诽谤者,也无法取得有效的指控证据。而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如果不予立案,就无法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即便取得了证据,也无法向受害者提供,这样会被报案人指责公安机关不作为。而立案调查,又常常会因诽谤案件应该告诉才处理的相关规定而被指责乱作为。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廉高波说,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监管尚不成熟,而且还没有网络的相关立法,网民在网络上的举报到底属于网络监督还是网络诽谤,属于哪个职能部门调查的职责,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廉高波指出,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但是,由于没有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细化的司法标准,司法机关执法弹性空间较大。这样,一方面容易导致司法机关动不动逮捕举报人,对网络民意和网络监督进行打压,堵塞民意表达渠道,从而招致网民的指责,使公信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界定不清也束缚了网络诽谤罪办案人员的手脚,使一些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和造谣中伤的人难以被追究法律责任,可能导致网络沦为诽谤者的利器。
西安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等法律界人士建议,目前应该尽快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网络诽谤案件中的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在群众无法调查取证报案后要提供侦查取证的法律帮助,根据诽谤案产生的社会后果,建议群众自诉或者移交检察机关公诉。同时,法律应该细化明确诽谤案产生何种危害社会秩序的程度,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而从根源上平息社会对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该不该介入的争论,营造健康的网络监督环境。(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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