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网北京11月6日电 11月5日,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组织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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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进行,仲裁庭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09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2.发送电子邮件:moazcc@yahoo.com.cn 3.传真:010-591931404.通信地址: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或者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邮编:10071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反馈意见”字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四条 [仲裁范围] 当事人因下列纠纷申请仲裁的,适用本规则。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五条 [调解] 仲裁庭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 [代表人] 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按下列方式确定代表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家庭成员推选的人。
当事人一方为十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八条 [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经本人申请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 [代理人]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条 [申请时效]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申请调解、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附具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受理审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
(一)超过申请仲裁时效;
(二)不符合申请条件;
(三)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四)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五)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五条 [受理通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有权了解案情、陈述意见、参与质证和对裁决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权利。
第十六条 [答辩书]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 [答辩内容] 答辩书应当由被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八条 [材料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财产保全] 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致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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