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捞尸"调查结果公布 打捞公司负责人被拘
打捞者手牵绑尸绳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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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警方擒获一“楼道色魔”(图)荆州市人民政府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全过程。结果显示,10月24日在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过程中,现场收取3.6万元费用的打捞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因额外向学校索要烟和矿泉水“构成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根据荆州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该市相关部门和长江大学组建了工作专班,10月31日至11月4日就部分媒体和网民质疑的见死不救、见利忘义等相关情况开展了联合调查。
调查组查明,当日14时40分左右,长江大学教师史千里接到电话,于15时20分左右赶到事发现场。他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两艘蓝色船舷的铁皮船停靠岸边。史千里上船请求船主马上打捞落水学生,并保证支付打捞费。
船上的人称要先和老板联系,史千里与陈波电话联系时,陈波称“捞一具遗体1.2万元,没捞上来6000元,而且要先交押金。”直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汪书记等赶到现场凑齐4000元现金后,打捞船才开始工作。10多分钟后,捞起第一具遗体,因未交足1.2万元打捞费,打捞船只停止打捞。后经过文理学院领导汪书记等做工作,打捞船在20多分钟后,捞起第二具遗体。之后,打捞船再次停止打捞,中间中断1个小时左右。文理学院会计潘林将筹来的2万元现金送到后,打捞船才继续打捞。约半小时后,捞起第三具遗体。最后在18时左右打捞结束。
通报认为,长江大学与打捞公司的打捞协议系民事行为,虽遗体打捞价格不在物价部门定价范围之列,但打捞公司明知溺水学生系见义勇为遇难而不及时打捞,特别是因打捞资金未筹集到位时,数次中断打捞,明显违背社会公德。
后来到现场的陈波除收取打捞费外,还趁人之危另外索要了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在调查过程中,打捞公司法人代表夏兵、业务负责人陈波等人都表示了悔过之意,愿意退还打捞费,并向3位英雄的家属及社会公开道歉。
打捞公司负责人因敲诈被拘
现场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船主究竟有没有见死不救?海事和消防部门是否存在不作为?新闻发布会对调查结果进行了通报。
结论一:现场两艘渔船参与了救援
据介绍,事发时,停靠现场的两艘渔船船主有协调、配合长江大学学生、冬泳队员施救落水人员的行为。在其他施救人员将被救人员靠近渔船的时候,他们伸了竹竿,并将落水者拉上了船,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渔船主人除许刚较年轻外,陈选德1940年3月出生,熊绍香1942年1月出生,陈恒云1946年1月出生,年龄均较大。
据调查,施救现场基本情况如下:10月24日下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5091班、5092班的40多名学生,在长江干堤宝塔河段沙滩上秋游野炊。吃过中餐,部分学生离开现场。
下午14:15左右,大学生活动地点附近的2名儿童不慎落入江中,长大学生呼救的同时,10余名长大学生立即展开施救,李佳隆、龚想涛率先冲入水中,徐彬程、方招、陈及时、张荣波紧随其后。此间,长大学生高阳用手机拍摄,自14:19至14:20:20,时长1分20秒。在此游玩的市民陆铭用相机拍摄了近20张照片,但其相机设置时间比北京时间超前55分钟,其拍摄的第一张照片显示大学生下水救人的时间为15:11,校正后应为14:16,与高阳拍摄时间基本吻合。
当时,李佳隆救离岸较远的儿童,龚想涛救离岸较近的儿童。李佳隆救小孩时体力不支,徐彬程过去接应,把被救的小孩拖向江边的渔船,用肩将小孩托出水面。获救小孩由船主程恒云和许刚接应将小孩拉上船,并转送到岸上。
另一边何东旭、姜梦琳、黄检、孟亮雨、孔璇、李立科、昌子琪、万莉沙、贾芸等人,手拉手组成人链伸向江中,何东旭抓住龚想涛所救儿童的手,开始往岸上拉。正在这时,何东旭脚下的流沙塌陷,人链瞬间断开,处在人链前端的何东旭、姜梦琳、孔璇落入江中。先前下水救人的龚想涛也因体力不支,在江中呼救,附近3名冬泳队员闻讯赶来并下水救人。
当时,冬泳队队员韩德元抓住一男一女往岸上游,一同赶来参与救人的另一名冬泳队员鲁德忠将救生圈扔给韩德元,并游过来一同将两人拖到停靠岸边的渔船边。之后,将救生圈扔向仍在江中的学生,徐彬程抓住救生圈扔给李佳隆,自己游过去同他一起拉着救生圈游到渔船边。李佳隆手搭着渔船边休息,有人抓住他的手,将他从江边拖到了岸上。休息片刻后,徐彬程再次救起一名同学返回岸上,落水的孔璇在冬泳队员的帮助下游上岸。
韩德元在接受调查时陈述:“当时我在江中已经救起两名落水学生……这时我看见我附近水域还有一名大学生已经往下沉,我赶紧奋力游过去,将他提出水面,当时我已经精疲力尽,这时旁边的一条渔船上的人伸过来一个竹竿,我拼命抓住竹竿,在渔船上的人的协助下,将那名学生拉上岸。”
长大学生高阳和林泉在14:22至14:25间均发现何东旭失踪。通过清点人数发现方招、陈及时失踪。此时,江面已经看不到落水人员的迹象。
结论二:公安海事部门接警后及时作出反应
荆州市公安局110服务台接处警及时得当,荆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均及时赶赴现场,实施了积极的救援行动。根据目击者陆铭、高阳拍摄及报警时间和公安部门接处警综合推算,从学生溺水时间在14:16之前,14:22——14:25发现何东旭等三人失踪,14:23:51——14:31报警到接警处警,消防海事人员赶到事发现场时间在14:36分左右,溺水学生已沉入水中14分钟以上,客观上已丧失施救的最佳时机,加上该水域水情十分复杂,导致警方施救无果。
长大学生高阳于14:31报警,他在接受调查时说:“过了5分钟,出警民警就来了,消防人员也很快赶来了,江面上已经没有人了。”根据市民陆铭拍摄的照片推算,消防到现场的时间应该在14:36之前。
根据荆州海事局10月24日的工作日志和10月28日向市政府应急办提交的工作汇报显示,荆州海事局14:28接到报警,14:30海巡31508驶离海事基地,约10分钟赶到现场,由于事发水域水情限制,海巡艇无法靠岸,遂在矶头水域搜寻,未发现落水者,随后在该水域扩大搜寻范围,仍未发现落水人员,于16:20返回基地。
根据荆州市消防支队的报告和冬泳队员杨天林的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显示,市消防支队接到市民报警之后迅速出警,但是均未能搜寻到落水失踪人员。在向消防通报搜救情况并协助制定打捞方案后,消防队员于16:20返回营区。
结论三:施救渔船与打捞渔船是不同的船只
协助配合施救的2艘渔船与事后实施打捞的2艘船是不同的船只。通过调查组对4艘渔船的比对以及对现场照片(网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主分别为陈选德和陈恒云,打捞尸体的船主是王守海和圣德义。
当日下午14:40左右,长大教师史千里接到电话,于15:20左右赶到事发现场。根据史千里的陈述,他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两艘蓝色船舷铁皮船停靠岸边。史千里上船请求船主马上打捞落水学生,并保证支付打捞费。船主称要先和老板联系,史千里问得电话号码后,与打捞公司陈波取得联系。陈波称:“捞一具尸体12000元,没捞上来6000元,而且要先交押金。”直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汪书记等赶到现场凑齐4000元现金后,打捞船才开始工作。十多分钟后,捞起第一具尸体,因未交足12000元打捞费,打捞船只停止打捞。后经过文理学院领导汪书记等做工作,打捞船在20多分钟后,捞起第二具尸体。之后,打捞船再次停止打捞,中间中断1个小时左右,文理学院会计潘林将筹来的2万元现金送到后,打捞船才继续打捞,约半小时后,捞起第三具。
结论四:打捞公司负责人因敲诈勒索被拘
长江大学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打捞尸体的协议系民事行为,但其八凌公司打捞过程中的言行明显违背社会公德。虽尸体打捞价格不在物价部门定价范围之列,但八凌公司明知溺水学生系见义勇为遇难而不及时打捞,特别是因打捞资金未筹集到位时,数次中断打捞,明显违背社会公德。
调查组认为,陈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他除了收取打捞费用外,还向师生索要额外的价值300元的香烟、矿泉水钱。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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