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参事实行聘任制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5号) ·授权发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5号国务院令,公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新华社9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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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包括2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
条例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条例指出,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条例规定,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条例要求,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条例指出,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参事在任职期间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条例规定,参事履行下列职责: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条例指出,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条例还对参事享有的权利,参事工作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服务及履行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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