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为被错误拘留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新华网11月9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9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收拘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与予以调查;拘留决定机关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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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
二是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收拘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与予以调查;拘留决定机关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是拘留决定机关在被拘留人收拘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和委托的律师。
四是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五是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
六是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七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八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被拘留人伙食费拟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禁收任何费用 ·我国拟规定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 ·我国拟规定被拘留人非正常死亡检察机关应立即检验 ·国务院法制办就拘留所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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