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lm001 发表于 2009-11-10 13:46:39

明星代言假广告电视台应担首责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介绍:像侯耀华这样代言10个广告都是虚假的极为罕见,所以我们决定公开曝光。广告代言不是演戏,侯耀华已转变成了“推销员”(2009年11月5日法制晚报)。

  时下,侯耀华成了百姓们茶余饭后的谈话材料,其之所以能迅速成为公众瞩目、议论的话题,那就是因为侯哥给相关厂商代言了些与“事实不相符”的广告,然而,却没有听说要追究哪个电视台和媒体播送、刊登“虚假广告”的责任更是值得人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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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报道来看,中国广告协会日前透露,由名人代言广告的行为责任已纳入了《广告法》的修订中,该协会负责人只是指出,“代言人应当就其代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此“承担法律责任”只能是治标而不能治本,在其修订送审稿中,广告协会为什么没有提出“电视台及其他媒体播送、刊登虚假广告应当就其播送、刊登行为承担相应的首要法律责任”呢?

  眼下,名人们大都是透过电视台等有关载体来“茁壮成长”而扬名出去的,其间,所有广告词也大都是经由名人们代言出来的,这些也给电视台等媒体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电视台等有关载体如果拿不到和名人们“四六分”或“对半抉”的“广告费”,电视台及别的载体不给其提供这个“大平台”,就算名人们有踩着梯子能“上天闹腾”的本领,最后,不经电视台等有关媒体的“准许或批准”,或真或假的广告无论如何也是“念不出”、“刊登不出”来的。那么,名人们经过电视台和其他媒体“批准”而炮制出来的虚假广告,是否更得追究其相关电视台或媒体的连带责任呢?

  在治理虚假广告时,将“矛头”指向名人的“嘴”固然有其的必要性和应当性,可仅是一味追究“名人们的错嘴”是远远不够的,对名人们在其电视台等媒体鼓捣出虚假广告后,给受众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视台等其他媒体就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大头”。不这样,就显示不出“责权利”三者的对等,只有把这三者关系“捆绑”到一起,才能达到既治本而又治标。广告审查不仅是广告经营者即电视台等媒体的权利,同时,广告审查更是广告发布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无容置疑,名人们“哇哇”出“虚假广告”就是电视台等媒体“睁一眼,闭一眼”来“履行法定审查义务”的使然,因此,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电视台或相关媒体就的担当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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