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法治热点:“临时性强奸”案被重审
每周法治热点a>,记录今天的中国法治史。每周法治热点a>由东方法眼原创首发。(2009.11.2-11.8 第329期)
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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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谢才萍等2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谢才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才萍纠集多人开设赌场,并制定了赌场规则、人员职责,还专门雇人顶罪,并向有关司法人员行贿,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A>》,该犯罪团伙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罗彩霞被冒名上大学案宣判
A> 10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邵东县学生王佳俊冒名顶替罗彩霞A>上大学事件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王佳俊的父亲原湖南省隆回县公安局干警王峥嵘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犯的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峥嵘为了使其女儿能够读上本科大学,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高考成绩信息等资料、伪造被冒用者的户口迁移证及学生学籍档案等手段,并通过其他途径使其女儿以被冒用者的身份就读大学,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最高法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A>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提出,1997年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5000元的规定该调整了。有律师a>认为,应当根据经济增长提高起刑点,有法官甚至称:“几千块的贪污贿赂案件,我从来没有碰到过。”也有律师a>担心提高起刑点会纵容贪污腐败现象。自1979年以来,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一次次提高:1979年《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数额,司法解释规定1000元为立案标准;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构成贪污罪、贿赂罪的数额一般为2000元。根据1997年通过的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但从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均远超起刑点。
北大第一医院被告“非法行医”案二审开庭A>
11月5日,媒体报道的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导致病人死亡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当庭没有宣判。2005年12月,王建国的妻子熊卓为到该院看病,次日接受了骨科手术。2006年1月31日,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死亡。王建国认为,对其妻进行观察、诊疗、抢救的于峥嵘等三名主治医生当时不具备行医资格,属于“非法行医”。2007年10月,王建国将北大第一医院起诉至法院并索赔500万元。
“花钱买刑”有望被规范A>
据报道,最高法院将就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作出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不同意“花钱买刑”的说法,他认为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后获得从宽处理是刑法“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他表示,在类似个案中,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是相对不变的,但社会危害是可变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残或者打伤后,给被告人50万元,被害人的后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个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残或打伤,却一分钱没给,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没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从此陷入贫困。因此,对两种情况的依法处刑当然也不一样。”
“临时性强奸”案被重审A>
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南浔协警强奸案”调卷审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a>》规定,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并将择日开庭审理。2009年6月10日晚,南浔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10月19日,此案宣判。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3年。
“天价捞尸”当事人涉敲诈勒索被拘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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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湖北荆州市政府通报“10.24”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发现场调查情况。“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的陈波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决定对其治安拘留15天、罚款1000元。陈波除了收取打捞费用外,还趁学生处弱势的情况下,向师生索要额外的价值300元的烟、矿泉水钱,并且这个过程耽误了30分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49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长江大学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打捞尸体的协议系民事行为,但其八凌公司打捞过程中的言行明显违背社会公德。10月24日,,湖北长江大学10多名大学生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3名学生英勇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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