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江重大瓦斯爆炸案国土局副局长玩忽职守获罪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因2008年“8.1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而轰动全县的广西河池市环江大沙坡煤矿普查项目3号井案牵出一责任人触犯刑律。11月10日,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韦国俭判处其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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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国俭自2002年2月6日至今,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产开发管理、地质环境、矿产储量与勘探等工作,负责查处越界采矿和以采代探行为;分管股室为矿产开发管理股及地质勘查与地质环境股。
环江县大沙坡煤矿普查项目由松江公司申报,由于松江公司不具备国家认证的地质勘查资质,为取得该项目行政许可,该公司于2005年1月5日与第一地质队签订《广西环江县大沙坡煤矿勘查合同书》,委托第一地质队为项目勘查单位。经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上报,得到了广西区国土资源厅的审批,于2005年10月20日顺利地得到了广西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获得项目许可证后,松江公司随即停止履行与第一地质队签订的合同,不支付第一地质队的勘查活动经费,也未要求第一地质队编制坑道设计书,致使第一地质队无法到环江大沙坡进行煤矿勘查施工。后在松江公司的要求下,第一地质队全权委托无施工资质的松江公司负责环江县大沙坡煤矿普查项目探矿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生产工作,委托书载明“兹全权委托你公司负责环江大沙坡煤矿普查项目探矿工程的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该项目探矿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有效期限为2005年11月至2008年10月止”。
2006年2月20日,松江公司开始在大沙坡非法进行煤矿勘查工程施工,并于同日以《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开工报告》告知了环江县国土资源局。2006年11月6日,松江公司将勘查坑道施工项目其中的3号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韦先、韦泽引和覃祖严,2007年5月31日,韦泽引和覃祖严又将两人的承包权转让给高飞权。而高飞权承包后,在没有任何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下,聘请农民工进行非法采煤活动。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行业的管理单位,依法对大沙坡煤矿普查项目工作实行监督管理。但自大沙坡煤矿普查项目施工以来,被告人韦国俭身为该局分管地质勘查工作的副局长,与直接负责环江县境内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莫纪祝,于2007年2月1日和10月30日两次到实地检查。两人没有认真检查实际勘查施工单位是否是许可证上载明的勘查施工单位,后在发现实际施工单位是无地质勘查资质的松江公司后,既不要求松江公司停工,也没有要求整改或处罚,没有认真审查松江公司有无编制虚假年度报告的行为,由莫纪祝在大沙坡煤矿勘查项目2006年、2007年的年度报告书上出具“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和“同意上报年检”的初审意见,以致松江公司长期违法开展地质勘查施工。
由于被告人韦国俭与莫纪祝对松江公司大沙坡煤矿普查项目存在违法开展地质勘查施工,编制虚假年度报告,非法转包、分包,以包代管,不完全按设计施工,以巷道采煤代替探矿以及管理混乱等严重的违法问题失察而埋下安全隐患,从而导致2008年8月17日20时许,环江大沙坡煤矿普查项目3号井发生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15万元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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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事故是在煤矿地质勘探环节上发生的瓦斯爆炸,而负责该环节的监督管理是被告人韦国俭应尽的职责范围,由于被告人韦国俭对松江公司无探矿施工资质失察,形成了主要安全隐患,因此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法院本予采信,所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国俭身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勘查工作的副局长,没有严格按照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松江公司无探矿施工资质的前提下施工、编制虚假年度报告、非法分包、转包给个人施工、以采代探、偷采煤矿、不按照设计施工、超坑道设计深度施工等管理混乱违法行为严重失察,造成松江公司的违法施工状态延续了两年多的时间,给环江县大沙坡煤矿普查项目的安全埋下了安全隐患,最终导致2008年“8.1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被告人韦国俭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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