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徽“交通龙卡”一事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目前从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召开的“全省推广应用安徽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会上获悉,安徽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已建成,11月起,安徽省交警将全面推广应用移动“警务通”,每个驾驶人将必须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收费90元。从2010年3月1日起,上路驾驶员如未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将被罚款50元。安徽省公安厅出台此政策,其直接法律依据是2007年3月20日安徽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作为一名法律执业者,从法律角度分析来看,申请人认为该《管理规定》的制定存在以下不合理、不合法之处:
http://www.dffy.com/upfile/20091106073905-0.jpg
一、从《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及后期执法效果而言,其均凸显出极不合理性
对于道路上的驾驶员来说,其应随车携带哪些证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均有明确规定,即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随车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也只有在未携带此两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才有权力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处罚。
从法律制定背景来说,《管理规定》要求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是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a>》之所有做出上述规定,因为,其一是为了保证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是安全的,这样才能防范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所以强制要求驾驶员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其二,为了防止那些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车辆,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威胁,故强制要求所有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而当前《管理规定》强制要求随车必须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其初衷就是便于联网查询车辆信息、及便于行政处罚。但,交警同志怕是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如果仅仅是为了其执法主体自身的便利,而将这种便利成本转嫁给万万驾驶员,其合理乎?
从《管理规定》后期执法效果来说,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的话,其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处。《管理规定》的实施范围是安徽省内,随着安徽经济的发展,道路上行驶的外地车辆也会越来越多,外地车辆的驶入那又如何进行执法呢?一辆外地车辆,如果上面的驾驶员是安徽省内的,那该驾驶员要不要随身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如果车辆是本地的,但驾驶员是外地的,那该车辆驾驶员要不要与省内《管理规定》的规定保持高度统一,临时办理且随身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呢?由此看来,此类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切实解决,势必将会带来执法的混乱与不统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a>》及《中华人民共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a>》等相关法律规定,《管理规定》无权做出强制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规定
《管理规定》于2007年以省级政府规章的形式对外发布,但《立法法a>》第七十三条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均明确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其只能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相关制度。《管理规定》的制定直接依据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a>》及其实施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a>》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只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随车应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也只有在未携带此两证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才有权力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处罚。但当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强制要求驾驶员除随车携带上述两证外,还应携带上交通安全信息卡,否则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申请人认为《管理规定》存在肆意扩大违法处罚范围的违法嫌疑,《管理规定》此条款的设计出台毋庸置疑得会加重公民负担,如果该条款能够得以执行,那谁敢保证以后会不会再要求驾驶员随车携带其他乱七八糟卡呢?如果地方政府规章都能这样随意制定的话,那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上位法的效力又何在?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擅自扩大处罚范围,无论从立法的合理性,还是合法性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故申请人现特根据《立法法a>》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该《管理规定》的不适当条款。
申请人:陈军
2009年11月5日
安徽金晟律师a>事务所? 陈军律师a>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