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nnphs 发表于 2009-11-14 17:05:26

三星冰箱召回:凸显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空白



  据悉,由于旗下一款双门冰箱在韩国发生“自爆”事故,三星电子决定全球紧急召回从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生产的部分对开门冰箱产品,涉及40万台,其中仅韩国市场涉及冰箱数量就达21万台。三星冰箱的“自破门事件”,可能是白电行业的第一起缺陷产品召回事件。此前,东芝、华硕、惠普等电脑生产商召回电脑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如何呢?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2009年7、8月份国外产品召回情况简要分析》,1、美国产品召回情况:美国7、8月份共召回产品83次,召回产品数量达18,046,915件。其中中国产品召回49次,约占59.04%。美国产品召回16次,约占19.28%;2、欧盟产品召回情况: 欧盟7、8月份一共召回产品332次,其中中国产品共召回191次,约占本季度召回总次数的57.53%,德国共召回18次,约占5.42%,意大利共召回14次,约占4.22%。 3、加拿大产品召回情况:加拿大7、8月份共召回50次,共召回产品1576397件。其中以中国产品的召回为主,中国(不含香港和台湾)产品共召回34次,占本季度召回次数的68%;共召回产品1,359,360件,占本季度召回产品数量的86.23%。


  上述分析可见中国缺陷产品情况已经比较严重,但为什么在国内鲜有召回?是产品质量确实无可挑剔还是隐而不报?为什么国外品牌的召回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而中国企业的产品召回却鲜有报道?确实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不肖说,像三星公司这样的厂商如实披露质量问题,“勇敢”召回缺陷产品的行动,体现出企业对消费者安全负责的社会责任感。但如果企业缺乏应有的责任感,或者对消费者作区别对待,拒绝召回中国市场的缺陷产品,法律将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针对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的召回规定,虽然位阶近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但至少也是国家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而其他产品如电器产品召回,就没有可操作层面的法律依据。企业向国家检监总局提交召回计划书的期限,国家质检部门作出答复的期限、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等问题只是参照一些惯例而为之。


  200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该条例是除药品、军工产品之外的产品召回的行政法规,但至今未审议通过,尚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使用,诸如三星冰箱的召回尚无法可依。如果说去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催生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我们期盼“三星冰箱自爆门事件”能促使这部条例早日出台。


  (作者单位:山东文康律师a>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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