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中心不对登记的失业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上月我曾网上发表了《未参加职工失业保险也可申请失业登记》,在该文中阐明:亭湖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承认我妹妹沈某、妹夫孙某二人符合申请失业登记的条件,可是,在她输入妹妹、妹夫二人的身份证号信息后,电脑系统却提示二人已办理过有效的失业登记;但她又拒绝公开所谓的已登记信息所依据的申请材料。10月14日下午,我持妹妹妹夫的书面请求,要求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就业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委托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查询市县联网的登记信息系统,市中心电话告知区中心负责同志:系统并未录入沈某、孙某二人的身份信息及失业登记信息。区就业中心负责人因此认定本中心显示已办证当属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市中心无身份信息足以证明无申请登记经历。
那么,亭湖区的劳动就业中心为何却在一输入相关身份证号信息,就跳出我妹妹妹夫的情况的呢?我向区就业中心提出,与其推论是系统故障或操作失误,不如立即检查整改,以防服务大厅以同样的理由阻却无穷个类似的失业人员的登记申请。就业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以情况复杂为由,称在本中心根本无法办理。在我分别于10月20日及10月30日两次催办后,中心有关负责同志遂联系盐城市劳动就业中心协助办理,并退回我递交的登记申请及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11月9日下午,笔者到位于迎宾北路东侧(毓龙路北不远)的市就业中心,该中心有关同志将我引到一楼大厅。在输入我妹妹妹夫的身份证信息后,经办的女同志很快出好了两份《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贴上照片后加盖了印章,并递交给我。有必要提出的是,盐城市就业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退回了我提交的计生证明,告知申请失业登记的法定条件与计生情况风马牛不相及。因此,可以确认亭湖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增加申请条件及申请成本,目的就是对中央及省市的有关政策阳奉阴违,将本地失业人员阻挡在失业登记大门之外,以期剥夺他们依法可以享受的政策扶持待遇,为地方的和谐建设节约本当支出的政策扶持消耗及公共服务成本。
我验看两份证书后,很惊讶地发现我妹妹妹夫的“户籍地址”由实际的新洋街道的圩洋一组,变成了笼统的“盐东镇”,而在“居住地址”地址空白栏则打上了“许海燕”三字。我提出质疑:“位于盐城大桥北的圩洋村怎么会属于盐东镇了,盐东不是射阳县划过来的,在南洋镇东边么?”工作人员说:“新洋经济区属于盐东镇,其辖下的圩洋一组当然属于盐东镇了。”我一听哑口无言,我一直以为新洋街道办事处属于区级政府派出机关,应当相当于乡镇级机关;现在突然冒出一个“街道办事处隶属于镇政府”的宏论,担心自己见识短浅,我也不敢乱说了。我改问:“那么,我妹妹妹夫的户籍地址是圩洋村一组200号,如何变成许海燕的了,难道说圩洋村委会表面以我妹妹妹夫是外迁户不享受征地拆迁待遇,背后却以许海燕的名义骗取了我妹妹妹夫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政策待遇?”
工作人员不置可否,但不同意变更,说这是系统原来登记的信息。我感到奇怪:“10月20日那天亭湖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同志当我面请求市中心查询,系统中并无我妹妹妹夫的身份证信息,为何现在却有其信息,而且还有沈某孙某为盐东镇人的记载,户籍地址及居住地址又与实际有天壤之别?”我问:“你们这系统信息来自何处,为何在地址栏会莫名其妙地填上不相关的姓名,你们竟然就这样印发出来了?”工作人员说:“这个许海燕或许是当时登录信息的人的姓名,是她不小心将其自己的名字写上面了。”我说:“如果真是这样,你们依据什么授权或文件,允许并信赖许海燕或其单位提交已登录信息?更进一步,收集并登录的行为,想当然应视为接受申请行为,若接受申请,则你们必然向信息提供人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你们明知没有失业人员申请而发证的动机是什么?如果登录行为不视为接受申请行为,提供方以何目的提供,你们以何目的采集,动机是否纯正?”
工作人员无法回复,请示领导张某。张某到来后,我对其解释:“首先说明白,到你们这儿办证不是我办不到求着你们,而是我不想在亭湖区就业服务中心较真才来此处。你们若不将这个姓名的来历查实并在证件上取消,我不会接受这两份证件。”张某说:“原来系统内容,街道或村里有关人员输入密码也可以修改,可能是输入错误导致的。”我说:“该二人没有向劳动就业部门申报过登记,没有登记行为,何来的登记输入错误?他们二人在圩洋村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时,该地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新兴镇,登记人员无论如何粗心也不会输入风马牛不相及的盐东镇吧?更有甚者竟然没有居住地址登记,以一个不相关的女子姓名替代,不似笔误而似刻意。我相信这个许海燕一定不是乱编的一个姓名。”我补充道:“你们说输入是他人导致的,言下之意是否说,你们对所发证内容的真实性概不负责或没有能力负责?难道对方的修改行为是否生效,不需要系统管理者确认么?”张某说:“你何必计较太多,现在我就按身份证上的信息将盐东镇改成新兴镇,将许海燕改成圩洋村一组200号,不就行了!”尽管圩洋村现属新洋街道,但按身份证住所登记为新兴镇某某村并不会造成实际户籍地址不明或分歧的情况,我同意了张某的意见。但我确信,区级就业中心显示证件已办,市级就业中心显示申办人为盐东镇人,这背后一定存在着许多不可告人的玄机。
11月10日下午,笔者路过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进入服务大厅咨询劳动保障席位的女同志,其明确答复:“新洋经济区怎么可能属于盐东镇呢?市劳动就业中心离这儿不远,他们竟然说出‘新洋街道属于盐东镇’,什么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盐城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对于被系统登录的人员的信息来源的正当性、原始信息录入后的失真性,表现得全无责任或责任无法查清。笔者认为:如此混水摸鱼的唯一便捷,就是为他人非法获得政策扶持提供“法定”的依据。笔者留意到,所颁《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档案号:”栏目未填写,或许在我市存在以沈某孙某的身份证号申领的有档案号的另两本《就业失业登记证》,为了回避或隐瞒证件已办,故而以再打印一份不著档案号的证件来实现“和谐”掉矛盾的效果。
话说回来,失业登记终于办毕,就没人敢在沈某孙某依据此证享受相关权益时,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就业服务中心指责为假证,即使假的也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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