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stOMa 发表于 2009-11-18 13:11:06

有奖举报制度“倒钩”导致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淡薄,奇谈!



  日前,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就上海党建接受媒体专访,俞正声指出:“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时候是错误的,这肯定是错误的。那么这个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呢?他是我们在这种执法中间,实行那个叫做有奖举报的制度。这有奖举报的制度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必然的会产生职业举报人。就是我利用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我来挣钱。那么我们在实行这个有奖举报制度的时候,没有从法律的层面上,认真地加以审核,评估一下这种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没有认真地加以审核,也没有加以很多约束性的条件,所以导致了这种事情的发生。这说明一个什么呢,说明法制观念的不强。它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的错误,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笔者以为:俞正声一方面确定钓鱼执法是非法的,不容置疑;一方面说是那个叫做有奖举报的制度,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的错误,“倒钓”导致了他周围的同志们的法治意识淡薄。后者实际在否定前者,俞正声实际上在为倒钓事件平反,而非道歉。


  那个叫做有奖举报的制度,首先不是依据法律,而是政策性的规定。这个有奖举报之奖多少,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而是政府针对特定举报范围及其查究难度设定的标准。该制度是由政府所制定,该政府不是中央政府,因为中央政府只是对下级政府提出有奖举报制度的立项要求,在该制度没有被地方政府确定具体的奖励额度时,这个制度事实上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说这个所谓的有奖举报制度在上海市还不能谓之存在。试问:如果上海市政府声明对黑车实行有奖举报,但对于举报查实者奖励十元还是一百元尚未做出具体规定时,扣除钓鱼成本是否有利可图尚不可知,除了俞正声本人可能存在倒钓的动机外,恐怕普通老百姓是不至于将这种沉浮不定的事作为职业的。


  不加限制地使用不是制度的缺陷,是政府以歪曲谋利的结果。俞正声说:“这有奖举报的制度如果不加限制地使用,必然的会产生职业举报人。就是我利用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我来挣钱。”首先,我们要搞明白,这有奖举报制度如果不加限制地被政府使用,必然产生职业举报人,还是这有奖举报制度如果不加限制地被举报人使用,必然产生职业举报人?对于政府,人民群众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以防他们玩文字游戏调戏普通老百姓的智商。如果这种举报制度是因为不加限制地被政府使用,或者不加限制地被政府和举报者同时使用,造成了职业举报人,则制度制定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不加限制”,当然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合理性原则,违背依法行政原则毫无疑问就是违法行政。如果提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政府连自己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都不知道,有什么资格要求群众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意识,来教育政府而不是政府内的某个公务人员依法行政?


  那么,俞正声又没有回答有奖举报制度有没有被上海市政府及其下属的政府部门不加限制地使用了吗?没有,俞正声显然有意回避了这个问题,同时回避了政府是否明知举报人在不加限制地利用有奖举报制度作为职业谋生的手段。俞老板话题一转指出:“就是我利用这种有奖举报的制度,我来挣钱。”这是将有奖举报制度不加限制地使用的责任者推给举报人了。


  那么,举报人举报具有职业性,频频给予其举报奖励时知道其职业性吗?当然知道,一是特定举报人总是针对同一类事项进行举报,二是举报总是面向同一个政府部门甚至相同的面孔,三是特定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总是与接到举报后的晃如神兵天降的查究行动浑然一体,天衣无缝。或者是在上海对于举报事项的查究都是兵力强盛的,但有举报瞬间即至,不似有些地方打个110总是半小时一小时不到,歹徒扬长而去长久后警察才姗姗而来。如果不是完全无意的配合行动,那么,就是黑车被钓前政府与职业举报人达成了通谋,目的就是政府能罚上一笔,举报人能从所罚的总额中按比例“有奖”一下。


  根据俞书记所述:“这种钓鱼式执法行为,在治理非法营运车辆的时候是错误的,这肯定是错误的。”显而易见,钓鱼式执法行为是治理非法劳动车辆活动中的一个整治策略,是在钓鱼之前政府就与职业举报人达成了联合打击非法劳动车辆、行动成果按照常规进行分配的约定。如此,职业举报人的钓鱼行为,是政府非法整治行动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政府是为了打击非法车辆预先落实了所谓的“职业举报人”。既然该职业举报人是政府择定的,那么,职业举报人的合理身份应当是政府行政活动中的雇佣人,而非协助政府的普通群众。政府为了保持打击的一贯性,当然要求提供线索者的稳定性,因此,让举报人的偶尔行动发展为职业性特征,是政府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活动措施中的一个行政追求。因此,上海某地方政府治理非法营运车辆所采取的钓鱼式执法行为本身,要求举报人举报行为的尽可能持续性、固定化、职业化;俞书记将“必然的会产生职业举报人”归咎于“有奖举报的制度不加限制地被举报人使用”并且深感无奈,掩耳盗铃,是很可笑的。


  俞正声指出:“这说明一个什么呢,说明法制观念的不强。它是一种制度性的措施的错误,说明什么呢?说明我们,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这句话给笔者的直觉是,混淆了同志们不强的法制观念的产生与有奖举报的制度性措施的错误的因果关系或者渊源关系。根据俞书记的回答:“那么我们在实行这个有奖举报制度的时候,没有从法律的层面上,认真地加以审核,评估一下这种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没有认真地加以审核,也没有加以很多约束性的条件,所以导致了这种事情的发生。”可以明确:在实行的时候,没有审核评估,这表明制度已经定型;但书记以为制度存在先天性缺陷,实行前未做好制度可行性评估,所以,导致这种事情的发生。但这种结论表面上体现的是一种审慎行政的态度,实际上是违背程序违法行政的公开张扬。


  为何如此说?笔者想反问代表政府言论的书记一声:“有奖举报制度在制定时,在出台前你们有‘没有从法律的层面上,认真地加以审核,评估一下这种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这项工作应在制度在行政机关内部生效即经行政一把手审批之前完成,然后再对社会公开。如果政府在制定出台前已审核评估了,那么在出台后“在实行这个有奖举报制度”之前未实行的“零”期间,你又提倡一次“从法律的层面上,认真地加以审核,评估一下这种制度会导致什么样的局面”难道不是明显违背行政效率原则,不是公然否定制度制定程序吗?”前面讲零期间,是因为制定一旦公开,通常自公开之日起实行,其实行之日与公开后的哪一天有没有举报,以及该举报是否符合给予奖励条件无关。我们不可能因为公开后三个月没有人举报而说政府不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即俞书记避而不谈有奖举报制度公布前是否审核评估,却以公布后实施行的“零期间”没有审核评估来解释钓鱼执法的原因,实在太不通情理。将


  假定俞书记退而求其次,承认审核评估应在有奖举报制度的制定程序中实施,那么俞书记的“这说明一个什么呢,说明法制观念的不强”就更是怡笑大方。原因在于,将审核评估不放在制度制定程序中才“说明法制观念的不强”,在制度制定程序完成后,在公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前应审核评估而没有审核评估,本身是违背制度制定原则的;俞书记竟然说出有关政府部门没有操作违背制度制定原则的事项,是“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书记本人的法制观念之不强的确异于常人。混淆逻辑与事理法理,以有奖举报制度倒钩得俞及他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更是奇谈怪论。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活动中的举报人是政府雇佣的以举报人身份出现的合作者;不是有奖举报制度的错误导致了“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是“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本来就淡薄”;不是有奖举报制度存在错误,是“我和我们的同志们,我周围的同志们法治意识淡薄”,曲解有奖举报制度施行中的相对人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并且有意违背该原则且为回避其蓄意性而谎称因制定性错误造成,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罪过”的过失性质。众所周知,在制度运行后,政府具有审核评估制度运行情况以求持续改进的执政要求,但俞书记无视有奖举报制度制定程序有否审核评估,却以制度运行前、制定后没有履行审核评估“所以导致了这种事情的发生”自责,显示其尽管道歉但是并未认清错误性质,故而其诚意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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