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豪 发表于 2009-11-20 15:38:26

沪“钓鱼执法”事件一审认定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2009年9月8日下午,张晖驾驶皖Q×××××福特轿车载客在闵行区北松路1358号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检查时查获。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同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9月28日,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交通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0月9日,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张晖驾车载客一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在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责令下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此后,张晖取回被处罚的1万元人民币,同时表示继续进行诉讼。
闵行区法院11月16日召集原告、被告双方交换证据。19日下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交通执法大队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法院遂认定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目前,原告、被告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另据东方网报道,上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市民等80余人旁听了今天的庭审。>>详细
媒体相关报道:上海“钓鱼执法”案宣判 律师称应严惩有关人员

原告张晖接受采访。彦珣 徐媛媛 摄新华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 姜琳)遗憾的是,由于至今“钓鱼执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有关方面也迟迟未给出详细解释,专家学者观点也各不相同,直接造成在类似事件中当事方和社会公众“各执一词,你吵我嚷”的局面。
据了解,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的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但在我国还没有定论,也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仅简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违法事实手段和方法,却没有具体要求;取证过程是否要亮明身份,也无明文规定。
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倒是规定了,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如果仅是“微服私访”且不对被调查者威逼利诱,这样的“钓鱼执法”是否能合法使用?>>详细

张晖的代理律师郝劲松到达庭审现场。徐媛媛 摄
你的看法?
新华网法治频道专题回放:上海“钓鱼执法”事件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沪“钓鱼执法”事件一审认定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