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电脑就可以监控吗?
针对顺德北滘镇教育组斥资30多万在全镇20所公立学校1300多台教师办公电脑均安装了上网监控软件一事,我在博客a>上发文《我的电脑,你来做主?A>》一文。
有网友iangzai和柔情判官 分别留言,认为是公用电脑,不存在个人隐私权,不能用宪法权利来保护。
相信应该不只是这两位博友的观点,持此观点者大有人在。
本文章原定今日上XX日报的评论版,亦因主编审稿时持此观点,而被枪毙,导致编辑临时换稿。
光荣牺牲的稿件并没多大不可,但这个理得论一下。因为凡此都说明对公用电脑的监控须特别研究。
其实,本问题的存在正在于公用电脑。
如果说是私人电脑,还用我来论证吗?公众对强制安装绿坝软件一事的反感已经充分论证了这一点。对这一点的理论论证,应该是用“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来解释。
问题是:你的公用电脑就允许这种监控吗?难道说老板提供了个办公工具,就允许他随时随地监控你的办公行为吗?如果说如此,那是否可以允许网吧的老板监控网吧内的电脑?我们很多单位为员工统一配备了手机作为福利,难道说老板就可以以此为由查一下上班时间职工的通讯记录吗?如果说上班时间,有人用手机上QQ,这个要不要查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第66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该条例显然将网络包括在内,所以我认为教育组无权监控办公电脑。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0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函复湖南省人大,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不得调查公民的通信资料。
该案件的起源是:2003年,湖南某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时,因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拒绝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而根据电信条例和湖南省通信条例,移动通信公司有义务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出解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这些意见。
我们发现,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在此是受限的。相信一些人会和我一样不理解,人民法院可是司法机关,是为了执行职务需要而调取通讯记录的。但为何全国人大否决了其职权?简而言之,人权大于天,宪法赋予的人身权利要保障。
办公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单位,这我当然无异议;但使用权在使用者个人,其所储存的资料为个人资料,特别是在较发达地区,人手一台电脑的的单位,电脑的公有私密性质相当明显。
公用电脑从理论上讲,在上班时间只能干与工作有关的事。但现实生活是不是这样呢?即使是工作需要,我上班时间需要查收一下个人邮件,内容可能是另一位同事传来的教案,这是不是正常使用?相信读者一定要会赞同。但教育组可能会对你的工作及公用性质产生怀疑,他要调看你的邮件内容来确实,这是不是侵犯宪法规定的通讯自由权?
有人认为,你为了证明清白,自愿让人家检查,这应该属于自愿型公开(有可能与自愿型公众人物杨丽娟一比)。问题是,你敢不给教育组公开吗?在工作岗位与人身权利之间,你会选择哪个?
所以我特别强调,这在电脑进一步普及化、拥有3亿多网民的中国,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其意义不止于顺德北滘镇教育组,因为全国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正在想办法管理网络环境下的职员和下属。此风一开,不敢设想,因为在层层都处于“纪委”监督的环境下,你还有何网络自由和隐私可言?更不用说网络监督之类的表达自由了,估计你说一句校长大人的坏话明天你就光荣下岗了,证据当然是你自己上门送给人家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不承认,顺德北滘镇教育组开了个坏头。
现在想通过监控进行网络监管的人可不只是一个教育组,一个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省委书记都想看看他的下属会不会在电脑上干些私事,特别是对他老人家不敬的事。
我个人认为,管理下属干私活的方法林林总总,但网络监控最不可行。
愿意与读者诸君再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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