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蛋糕是这样侵吞到自己的囊中的
某市政改造工程由甲单位中标,甲单位将该工程委托给乙法人和丙法人合作完成。但对外仍以甲的名义组织施工,文件资料均以甲项目部的名义申报。甲企业有关领导这样设计侵吞技巧:
一、甲企业将该工程私下全包给法人乙,甲项目部内入驻的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都是乙的员工,甲任命丙的法定代表人担任项目经理,乙的法定代表人担任项目副经理。你或许奇怪,全包给乙,何故甲单位既不安排本司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也不安排乙的法定代表人做事实上的项目经理,却偏偏安排没有全面转包该改造工程的丙的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二、丙的法定代表人是甲企业的项目经理蔡某,蔡某具有双重身份。蔡既是甲中标企业的职工,又是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此,任命蔡某为项目经理,得以代表甲企业进行管理来解释,可谓冠冕堂皇,转包该工程的乙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无话可说。倘若如此,为何要说成是丙与乙在合作完成该工程呢?
三、丙分包由乙转包的全部工程中的某段工程编为施工一队。丙是分包人乙的分包人,同时又协助乙管理它的其他分包人,是分包人的发包人甲。蔡某不以丙的名义与甲签订施工合同,而是与乙签订了分包合同。如果蔡作为甲的项目经理管理该项目,其利润依理应当归甲企业所有,若蔡以兼任与甲不相干的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与甲签订分包合同,则明显存在蔡将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所获得的收益转换为丙的收入的嫌疑。蔡何尝乐意?
四、隐藏分包所属企业的工程的事实,当然体现甲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如果你是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另一个法人名义分包甲的工程,你当然自知贪得太明显。为何甲会任命丙的法定代表人为甲的代表呢?因为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蔡某只是他演戏时操纵的木偶而已。甲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专为转移甲的财产和利润,设立了丙法人。
五、丙分包乙的工程,怎么可能支付乙管理费呢?甲作为总承包单位,有权决定参与内部招标的潜在分包人的生死。甲与乙签订分包合同时,乙名义上全部转包的工程的几分之一段由甲方以他人的名义直接实施,作为一个默契已先于合同生效了。你或者又会以为,丙实施的这段作为乙的分包任务,甲依据分包合同是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并成为甲的财产的。呵呵,你太天真,甲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是声称与乙劳务合作的,即使乙付款的物资购销行为,也以甲项目部的名义实施,实际的总分包过程的业务费,被无法名状的的资源混杂形式扫荡得无影无踪。
六、丙实施该工程所需的机械和人力,由蔡某从控制的属于甲的其他项目给付。这就造成丙分包乙工程所投入的劳务和机械由甲企业在其他项目支付。对于被用到丙承包项目的职工来说,反正是干一天工作拿多少钱,到丙项目只是同一个领导蔡某安排他们工作地点变动而已。可是,对于丙来说,却是承包价内的机械人工不花一文或耗用极少,就做完了全部工程。其实质就是蔡某及甲企业的幕后控制人——甲的法定代表人恶意侵吞了甲企业的净资产,并将负债遗留给甲企业,以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甲中标的工程,被甲的法定代表人以丙的名义从乙的手中分包,却无须支付乙业务接洽费用,也让甲企业的其他股东看不到甲从乙手中取得过业务接洽费用或管理费。由甲企业垫付成本所得的工程,就这样被甲的法定代表人以第三方的名义不支付相应对价地给侵吞了,包括由甲承担的的许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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