矮矮 发表于 2009-11-26 09:03:01

给出租车再加1元法律答应了吗?



  11月25日零时起,北京出租车正式开收燃油附加费。乘客乘坐出租汽车超过3公里(基价公里)的,每次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09年11月22日新京报)。


  出租车涨价前,既得利益代言人准要花言巧语拿上“租价油价联动机制”来为出租车涨价鸣锣开道——首汽出租公司副总经理梁海晨表示:油价再次攀升,涨幅超出了政府、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在原来政府、企业、出租车司机三方承担的基础上,加入第四方,出租车乘客(详见11月12日新京报)。在此,我们必须澄清——出租车乘客到底是一如既往地承担着“燃油附加费”?还是从09年11月25日零时起才让出租车乘客负担的“燃油附加费”?


  面对“写在纸上,贴于车窗玻璃”的基价是3公里10元,超出基价2元/公里。可是,出租车天天用“半斤秤”和成千上万的消费者结账,既得利益者对此居然是装聋作哑,当车行驶到一超3公里时,计价器里的显示就是11元,即“3000米一超就等于3500米”,这不是“5两秤”是什么?自打出租车有计价器的那天起,乘坐出租车的男男女女们早已对出租车一直承担着不计其数的“燃油附加费”了!拿上“缺斤短两”的“3500米一超”再来等同于“4公里”计价收费,如此“黑”回去的钱财就是出租车乘客们早已支付给其的头一笔“燃油附加费”!


  出租车计价器里的名堂远不止这些,出租车趟趟都要“黑”乘客,“时速低于12公里/小时,每累计5分钟加收1公里费用”,把时间与里程同时、同步计价收费——将 “等待红灯和交通堵塞等造成的”一切等等“等待”统统都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则是出租车乘客们早已支付给其的第二笔“燃油附加费”!由来已久的出租车“霸王条款”中“晚上23点至早5点,每公里租价加收20%”和没有法律依据被消费者屡屡诉至法院的“单程15公里以上的部分加收50%空驶费”,则是出租车乘客们早已支付给其的第三笔“燃油附加费”!


  今天再给出租车加1元,只能是出租车既得利益者暗中偷笑,因为次次油价调整,出租车公司都能圆满成功地护住自己高额的“份子”钱,能守住自己高额的“份子”钱可以,但是,不容既得利益者对出租车乘客从未间断地一直收取着好几笔“燃油附加费”而忽略不计、拒不认账!既得利益集团在行政垄断中不断“做强坐大”,每每在油价调整之际拥有绝对的“话语权”,甚至能够左右政府的“决策”权。这样的利益集团如果任其长久垄断公共交通资源,到头来,只能吞噬由此带来的巨额暴利而不能降低“份子”钱来“反哺”社会、承担一点儿社会责任,这样的利益集团的力量与日俱增地膨胀起来,其唯一的结果也只能是“祸国殃民”——把乘客一再当成出租车公司随意宰割的“羔羊”!


  给出租车再加1元是肆无忌惮地罔顾出租车里的花样,再加1元就是再次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条规定,牢牢地确定了出租车公司和乘客之间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同时,这条法律也是不答应再给“5两秤”里加1元砝码的“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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