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净 发表于 2009-11-28 12:14:34

“网民曝”时代的司法和谐之道



  网络是上帝送给我们中国人的最好礼物。很难想像,在今天除了网络还有哪种东西让全国3.38亿多的人如此狂热;更难想像,有哪种媒体能够刊登如此众多草根的声音,尽管其中鱼龙混杂,但有些声音相当有深度应是不争之事实。网络等于为中国培养了3亿多“作家”,人人可以用键盘写作。在这个意义上,网络成了民众言论自由宪法权利的最好载体。


  在全民网络写作时代,网络监督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如已揭露的“周老虎事件”、“躲猫猫事件”、“俯卧撑事件”等,周久耕、董锋、林嘉祥……这些原本不为人知的姓名,也因网友的“青睐”而“名扬天下”。网络不但有能够引领舆论的力量,有时甚至影响到了司法的判决。杭州70码事件、邓玉娇事件,民意舆论都对最终的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可以大胆地推断,今天几乎所有的热点案件中都有网络民意在发挥作用。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民众掌握了传播主动权和话语权的时代。网络技术降低了传播门槛和传播成本,普罗大众第一次真正掌握了传播的主导权,只要能有一台电脑与一根网线,作为“自媒体”的个人,就能成为信息发布的中心,在网上发言和发布消息。网络也成了民众诉苦的主渠道之一。网络曝光、舆论发酵、媒体跟进、权力机关处理的网民曝模式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和实践。


  高明区网民梁某自2009年7月2日起在搜狐博客a>及天涯社区以“广东省佛山市国土局高明分局制售‘寡’国土证及假国土证”、“国土黑幕—最该倒的楼在广东佛山而不是上海”等为题,多次在博客a>上发文并配发原告开发楼盘照片、视频、录音,指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国土局高明分局官商勾结。为此,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佛山日报2009年11月26日A12版)


  从该案的最终处理看,网民曝的事实是有瑕疵的。这再次说明:网络舆论是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有些网络言论以讹传讹加剧了公众对事实真相的不确定性和理性的丧失。在保障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如何防止言论自由的滥用?网络应当承担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公民言论的道德底线在哪?这些都是现代科技带给司法的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高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及相关图片,并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而原告则放弃赔偿名誉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就我看来,这真是个网民曝时代的和谐司法典范。网民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道歉责任,体现了有责任敢担当的网民思维;而原告对这种失当的网络监督没有得理不饶人,而是“有话好好说”,现代法治社会的理性维权意识充分彰显。


  高明这起网民曝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虚拟的网络也有现实的法律,网民必须对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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