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lejian 发表于 2009-11-29 17:21:20

浙江一司法局局长受贿“要房不要钱”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至2007年,朱海毛在担任湖州市月河街道党委书记、环渚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财共计38万余元。
其中,2005年至2007年,朱海毛担任环渚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湖州融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拆迁赔偿中为苏某争取到了240万元的赔偿款。苏某为感谢朱海毛,答应日后在其买房中给予30万元补贴。2005年,在苏某的介绍下,朱海毛看中了苏某朋友许某的四间店面房,并支付苏四荣购房预付款50万元。此后,朱海毛多次催促苏某牵线签订购房协议,苏某一直拖延。2006年8月,朱海毛调至吴兴区司法局任局长兼党委书记。当年春节期间,朱海毛再次提出要购这四间店面房,许某认为价格过低,未同意。后苏某提出直接送退还朱海毛预付定金50万元,再补贴其50万元,朱海毛不同意,坚决要这四间店面房。2006年10月,三方商定,朱海毛以140万元购买四间店面房,苏某另外补贴许某30万元。至此,朱海毛购得了此店面房,也因此被法院认定收受贿赂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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