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洗澡猝死 浴池赔偿2万元
2008年10月16日,家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62岁的刘姓居民独自到离家不远的浴池洗澡,洗浴中突发心脏病。等到浴池工作人员和其他浴客发现时,老人已经溺水身亡。此后,浴池工作人员虽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协助将老人送到医院抢救,但老人还是于当日死亡。“洗个澡,人就没了。”死者的妻子认为浴池抢救不及时,导致丈夫死亡,将浴池告到法院,要求浴池赔偿。但浴池方面却认为,死者死于心脏病,他们也进行了及时救助,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受理本案的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浴池有义务保障浴客安全,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死亡赔偿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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