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子女纠纷增多
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首次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作出了规定,几年来,江苏无锡崇安法院陆续受理了11起探视子女权纠纷案件,虽然从案件数量上来看,此类纠纷在民事案件总量中所占比重并不大,但却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近日,崇安法院围绕此类案件专门进行了调研,剖析其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原因:
1、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是造成探视子女纠纷增多的潜在因素。2001年至2008年我院平均每年受理199起离婚纠纷,2009年1至10月已受理142起离婚纠纷。父母离婚后,子女必然要由一方抚养,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报复心理或错误的认为子女是自己的“私产”而人为设置障碍,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从而引发矛盾。
2、一方不按约支付抚育费引发连锁纠纷。从历年来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缘由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系因抚育费的支付问题引起。夫妻双方离异后,不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多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子女抚育费,从而引起随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不满,于是企图通过拒绝探视来达到抚育费的及时支付或者满意支付。
3、未成年子女的排斥心理致使探视困难。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中,这个年龄段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已略具雏形,因父母的离异,精神上往往会受到创伤,对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着一定的不满情绪,认为探视会影响自己平静的学习生活,还会在同学a>中产生议论,伤害自己的自尊心,因而躲避甚至拒绝非抚养方的探视。
4、上一辈老人的介入导致探视纠纷升级。在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探望权的主体都被严格的限定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隔辈亲”的现象普遍存在,祖(外祖)父母对孙(外孙)子女的关爱较之父母对子女的关爱有过之而无不及,尤其是在父母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中,孙辈大多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长大,一旦父母离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辈有着更为强烈的探视欲望,且往往不满足于见一面,而要求跟随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甚至探视时间到期后也不愿交由对方,一旦双方协商不成,极容易演变为两个家族的夺子大战,引发不可调和的矛盾。
对策:
1、注重调解,做好矛盾化解和疏导教育工作,从源头上避免纠纷产生。探视权纠纷之所以成讼,说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把握住当事人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使当事人正确对待离婚这一现象,通过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绝、阻碍对方探视子女只会贻害下一代,从而排除内心的抵触情绪,心平气和的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最终达到离婚父母双方满意,子女心情愉快的良好效果。
2、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a>。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现行法律中仅在《婚姻法》中有笼统的规定,而无相应的配套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a>,对探视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以及拒绝、阻挠探视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可以发挥法律的引导、教育功能,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所依据,统一执法尺度。
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可以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和宣传栏等载体,借助于以案说法的形式,宣传探视权的法律规定,使广大民众认识到探视权是非抚养方的一项法定权利,不是可以随意被剥夺的。通过审理宣传典型案件,达到教育一片的效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努力避免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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