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开门40大盗 发表于 2009-12-1 18:42:23

钓鱼式执法还有多少?



  上海孙中界事件案发,引起全国民众的强烈愤慨,因为这种倒钩式执法伤及了公众的道德底线,使普通民众坠入了人人自危的生活困境。


  由此及彼,许多佛山市民不禁发问,佛山是否有钓鱼式执法执法现象?尽管有关部门言之凿凿,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但我们深知:没有发现并不代表没有;此时没有发现并不等于永远不会发现;此时没有亦不表明永远没有。


  可怕的巧合是:事实不仅证实了我们的预料,而且还演出了一幕艺术源于现实生活又高于现实的“无间道”版本。上海事件刚刚过去月余,佛山市顺德区曝出新闻:顺德区乐从交管所交管员索某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与社会人员杨某串通,利用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职务之便,索某用“钓鱼”的方法,指使杨某到其他镇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到乐从镇其指定地点进行查扣,借机索取“罚款”。他还多次对一些车辆被查扣而证据不足以认定为非法营运的车主隐瞒真相,在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处罚时,由杨某充当中介人出面与车主联系,以花钱可帮忙取车或“减轻处罚”为由索取款项并非法占有。(南方都市报2009年11月30日佛山读本A07版本)


  从现有事实看,索某作案时间至少要早于上海钓鱼式执法案件半年有余。


  我们仍然要追问:佛山有没有钓鱼式执法?佛山还有多少钓鱼案件?难道就仅此一起恰巧又被誉为发现了吗?


  索某罪有应得,相信随着司法机关的介入,上述钓鱼式执法事件的当事人也会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这当然是一个非常符合中国传统坏人得到严惩好人冤案得以昭雪曲终奏雅式大团圆结局。但我们要大吓一声:且慢就此胜利闭幕!


  如果没有索某的锒铛入狱,这种钓鱼式执法能查清吗?在非法营运类案件中,往往只有简单的证据,如执法人员的单方笔录等(被处罚人往往拒绝签字),这就给外力判断陷入困境。出于国家对公权力的信任,出于节约行政成本和提高执法效率的需要,我们往往更多信任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所属人员的证据。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合法监督环节来说,没有确切证据,很难对违法必究犯纪的无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约束。可以肯定地说,上海钓鱼事件中,如果没有孙中界的自断手指以证清白,没有网络曝光、舆论发酵、媒体跟进、权力机关处理的“网民曝”维权模式,相信孙案难以昭雪,至少难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迅速解决。而顺德案件中如果没有司机机关的强力界入,事态发展自然难能让人满意。


  1998年河南农民郝金安在山西打工时被以“抢劫杀人”罪抓入监狱,屈打成招,被判死缓。2008年警方因真凶牛金贺坦白后才证实其为清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a>原是当地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8年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事后女儿辍学、其母病故、亲友为他上访时曾被扣押,但2005年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他披露当时认罪是因被殴打了10日10夜,事件哄动全国。可以想像,如果不是牛金贺的良心发现,如果不是2005年3月28日,“死亡”11年的妻子张在玉回到家中,郝金安、佘祥林a>们所蒙受的不白之冤,未必能够得到及时纠正,甚至可能永远也无法昭雪。关于冤案发生的偶然性,我们还可以举出一大串类似的案例,“杜培武”、“聂树斌”、“胥敬祥”、“藤兴善”、“张海生”、“李久明”。


  这不能不让我们再次心痛,我们的行政执法中还有多少钓鱼式执法案件仍然在苦苦等待偶然间伸出的救命稻草才得以还人清白?难道说我们的错案平反机制只能等待犯罪分子落网才能启动?


  我们无语,我们心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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