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达山“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亡开庭(图)
检察机关指控,二00八年三月,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来顺物流公司发给被告人张国宏批号为20O712151、2O0712272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当时货到昆明后,因有的外包装受损及部分药瓶破损,张国宏拒收了部分药品,其中批号200712151的100m1刺五加注射液12件、批号200712272的100m1刺五加注射液1件。后该批拒收药品被拉回存于新天地物流昆明分公司仓库,新天地物流公司人员重新更换了外包装后,再次送交张国宏,因未达成赔偿协议,张国宏再次拒收。同年五月底,由来顺物流公司副经理纪秀举出面与张国宏协商,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张国宏写报告向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套包材50套(包括外箱、说明书、苯板、内标签),该批拒收药品经昆明新天地物流公司运回哈尔滨,在来顺物流哈尔滨分公司进行了全套包材更换,换好后再次发往昆明。张国宏在明知该批药品已两次被更换包材的情况下,在获得了来顺物流公司的赔偿后,于同年七月一日接受了该批药品,并存入云珊医药公司仓库。当晚,昆明下大雨,云珊医药公司仓库进水,被告人张国宏存在仓库的药品部分被淹(其中包括批号为200712151、200712272、200805051三个批次100ml剌五加注射液)。七月四日,张国宏写报告向厂里申请91套全套药品包材,报告经过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部长被告人王汝平等人审批后,决定给张国宏提供包材。张国宏拿到包材后,在云珊公司仓库进行了更换。同年八月一日,被告人张国宏将更换过包材的批号为200712151、200712272、200805051三个批次共五件1O0ml刺五加注射液销售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社会闲散人员侯宝山(已判刑),候又通过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将该五件药品销售给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分别在同年九月三日给患者张自清、十月五曰给患者李政、张培香、韦仁和、王智辉、普保华、范4-秀珍使用了该批刺五加汪射液后,几名患者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腹泻、寒颤、高烧不退、恶心呕吐、大小便失禁等不良反应,最终李政、张培香、韦仁和三人死亡,王智辉、普保华、范秀珍三人受伤。
休庭时律师在商讨对策。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宏、王汝平无视国法,销售假药,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均已触犯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国宏对指控的罪名认罪,但认为自己是完全按照公司的相关程序进行操作的。而被告人王汝平则对所指控的罪名不认同,认为出现严重后果的原因是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瑕疵,药品被雨水污染,而并不是公司有意生产或者销售假药。
该事件中的死者家属及伤者也提出了300多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
经过将近8个小时的审理,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对于民事赔偿要求,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因意见分歧不能当庭达成协议,法庭准许双方在下周一前自行协商解决,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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