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青山 发表于 2008-1-30 01:59:21

公开处理卖淫嫖娼人员有悖法治

  29日下午,深圳福田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在“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由副局长当场宣布处罚决定,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http://news.sohu.com/20061130/n246717025.shtml)

  直到今日,国人的示众情结依旧难解,官方经常“用反面教材教育老百姓遵纪守法”,民间也动辄对小偷小摸者乃至不合道德者进行游行示众。可是这种公开处理卖淫嫖娼人员行为,更准确的说,变相示众行为是有悖法治的。

  首先,有悖处罚法定原则。对卖淫嫖娼人员,官方自然可以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给予刑罚或治安处罚,但是也仅此而已。换言之,任何人,即使是犯罪分子,除依法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如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外,其他权利仍然而且当然的受法律保护,官方没有法律授权而附加进行公开处理,实质是法外施罚,是对被处罚人权利的侵犯。

  

  其次,示众行为为法律明确禁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因此,即便是对业已判决死刑的罪犯,示众行为仍意味着违法,更何况是卖淫嫖娼人员?

  再次,示众行为是不人道的。哲学家康德将最高道德标准描叙为:“在你一切行为活动之中,永不要把人——包括你自己和他人——看待成只是一个手段(工具),而应同时把人看待为是目的。”福田警方为了增加“扫黄”行动威慑力,不惜违背卖淫嫖娼人员意愿,将其作为反面教材,作为普法“工具”,是不人道的。

  最后,示众行为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对卖淫嫖娼人员,处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处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处罚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对围观群众,这种公开处理大会已经丧失教育意义,蜕变为一种表演,如该新闻中 “现场不时响起掌声”,更重要的,正如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所说:“刑场与其说是为罪犯开设的,不如说是为观众开设,当怜悯感开始在观众心中超越了其他情感时,立法者似乎就应当对刑罚的强度作出限制”,网友对这种示众持反对观点者占压倒性多数。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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