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为民办实事工程”引发诉讼
2001年,后溪镇政府及下属7个行政村共同投资兴建后溪综合市场。这是厦门市首批“同发展、共富裕”工程项目。建成后,综合市场由后溪综合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镇政府及7个行政村村委会作为公司股东。2003年,王某租赁综合市场第2号摊位经营食杂店。2008年1月8日夜里2时许,食杂店发生火灾,大火烧毁了食杂店内所有货物,当时身在店内的王某也被烧死。
经厦门市集美区消防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是由于王某在店内长时间使用电脑,电脑发热引燃显示器所致,王某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王某亲属认为,火灾发生时,由于后溪综合市场缺乏必要的消防设施,且王某所承租的摊位系违章搭建,导致火灾灾情扩大,王某被大火围困多时致死,综合市场兴建方、管理方负有责任。王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后溪综合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及作为股东的7个村委会承担各项损失,赔偿金额为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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