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拆除违章建筑引发放火案 从违法变犯罪引人深思
12月1日,记者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旁听了一起放火案的审理。法庭上,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今年7月28日8时许,哈尔滨市政府组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到南岗区王岗镇某村拆除违章建筑,被告人王某、邢某、吴某伙同他人向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投掷砖头,被告人王某、邢某点燃了煤气罐,阻止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邢某、吴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放火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其主观故意是为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拆迁,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应按犯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邢某点燃煤气罐的地点只不过是一个村口的道上,不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其目的明确,是为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对违章建筑进行拆迁,且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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