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uan831 发表于 2009-12-5 10:14:09

北京一中院审理“联想”商标行政案

安庆天柱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是安徽省安庆市的一家企业,2001年4月,该公司向国家商评委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商品注册“联想”商标。公告期间,联想公司提出异议,但被商评委驳回。为此,联想公司与商评委和第三人安庆天柱啤酒公司打起了围绕“联想”商标的行政官司。
在审判长宣布开庭后,联想公司的代理人首先宣读了起诉意见书,内容包括:“联想”商标早在1999年1月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原告“联想”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原告商标的模仿,诉争商标申请人在明知原告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等。
当天,商评委及第三人没有派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前均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材料。商评委庭前提交的答辩意见书认为,虽然“联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与原告“联想”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存在任何关联性,消费者不会认为使用“联想”商标的啤酒商品来源于原告。“联想”二字为常用汉语词汇,作为商标独创性较弱,虽然经过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与原告建立了对应关系,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但“联想”作为商标并未因此具有较高独创性,更未与原告唯一对应而取代“联想”一词的原有含义。所以,当“联想”作为商标使用在啤酒商品上时,消费者不会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关联。
案件被告缺席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一中院彭文毅法官告诉记者,商标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了大量的各类型商标行政案件。2009年一中院已经受理了1362件商标行政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83%,案件增长的幅度大大超出了其他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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