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3577 发表于 2009-12-5 10:21:06

超标电动车以轻摩纳入机动车管理纯属空穴来风



  今日网上浏览到这样一则新闻,即《新国标明年实施 超标电动车不再是“非机动车”》,文章称:“日前,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公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条关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相关标准,标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先一些电动自行车厂家生产销售的大功率、轻摩化的电动车,很可能将被纳入机动车管理,驾驶人必须通过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几道关,才可能合法上路。”笔者最初想,这是控制摩托化电动车的制度,甚是必要。


  可是再搜索相关新闻《电摩国家标准明年实施 超标电动车或须考驾照》一看,竟然有:“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介绍,新出台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因此,市面上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都将“自动”变身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我突然感到难过,如果该《技术条件》的确有此规定,就不是将电动车中的一部分纳入机动车管理,而是几乎全部纳入了。几乎全部纳入的制度设计,就必定是国家或有关政府部门假借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通过考驾照收规费来达到增加财政实力的目的了。转而,笔者又发觉陆金龙或者记者所引用的条款存在明显漏洞,“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的含糊其辞的描述,明显不似标准化的语言,《技术条件》的用词应当严谨、科学。于是,我产生了这是有关政府部门空穴来风,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为来年拓宽收费放风造势。


  笔者于是上网搜索《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在征求意见稿中细心地搜索所谓的“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的规定,竟然没有找到,实在想不出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是从文章中的哪一个角落揪出来的,害怕自己眼拙,再上下浏览一遍,仍然不见踪影。全文唯一可见的只在“术语和定义”中可见“3.1电动摩托车”和“3.2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该《技术条件》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


  通过该《技术条件》与上述报道所引用“条款”的比对,我发现了新闻明显作假的证据:一是,《技术条件》中的电动摩托车,是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两轮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摩托车;与标准中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种属关系。但是标准同时又规定,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直接电动轻便摩托车直接以电动摩托车概念表达,即文本中所指的“电动摩托车”概念实际又包含电动轻便摩托车。而电动摩托车又是摩托车的种概念,毫无疑问,属概念不是“摩托车”的车辆不适用本《通用技术条件》。二是,《技术条件》全文表达“电动-轻便摩托车”上下文没有顺序颠倒情况,但是陆金龙介绍的《技术条件》中竟然有“轻便-电动摩托车”,这是自行车协会有关负责同志最值得怀疑是有意无中生有的地方。三是该《技术条件》这样解释电动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及电力驱动的三轮轻便摩托车。”根据该严谨的表述,根本不可能得出“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的两轮电动车”,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结论;因为电动自行车的属概念属于“自行车”范畴,这在其他法规及规章中有明确规定。四是,即使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将超重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管理,也只是将超标准超重的部分电动车参照摩托车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不可能为了纳入管理而将一部分自行车的种概念改为“摩托车”;否则,一个自重81斤的电动自行车停在交警的面前,只怕警察也不敢目测说它不是79斤的自行车。


  电摩国标起草者之一、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标委会秘书长缪文泉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超标电动自行车划归电动摩托车系误读。而笔者以为,说误读是给无事生非或唯恐天下不乱之人造谣惑众以足够的台阶下了。故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未经追溯认证,就对也子虚乌有的“电动自行车‘自动’变身为电动摩托车这一立法后果”而担忧,也实在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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