κiζs 发表于 2009-12-7 12:57:30

评“安徽法官太有才了”



  连日来,安徽新闻网等多家媒体的两条新闻惹人眼,因为是揭露地方法官“曲折”判案的,因此有网民写博客a>对此评价:“安徽法官太有才了”。


  第一条新闻《11岁男孩花80万元买货船?法院判决书草率闹笑话》:安徽省怀远县人  张顺豪,为了一条货船的归属,几年来他反反复复打起了官司,想通过法律来确认自己就是这条船的主人。县法院一审认定船主不是张顺豪,而是张佳佳于1998年2月16日向江苏的一家船厂花80万元买的。判决书显示:“本院调取的海事局船舶登记档案材料,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张佳佳出生于1987年6月7日”。当时买船时才11岁。蚌埠市中院二审撤销县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县法院在本次审理却“推测” 张顺豪和张佳佳买的不是一条船,但是在全国联网的船舶登记资料里找不到法院推测的船只。


  第二条新闻《荒唐:让上访人写承诺书保证不上访》:张顺豪的货船被法院扣押至今,放在水里几年不动几乎成了一堆废铁。张顺豪此前进行了上诉和上访,目前确权上诉案正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律程序中,上访的材料也被省里有关部门批转到怀远县人民法院。12月1日下午,张顺豪被喊到怀远县人民法院,法官说:快到年底了,信访考察任务很重,希望张顺豪配合和支持一下。张法官拿出一份全部栏目都空白的《熄访罢诉承诺书》,让他在最下面签字,很明确就是让上访人保证以后不再上访。张顺豪立即拒绝:“我上访的事情你们即使不能解决,也应该调查后给个书面的回复吧?”,张法官表示对上访内容不知情,令人费解。


  笔者看到,有网友在博客a>里对上述新闻进行评价:“安徽法官太有才了”。


  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目的多为希望县法院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但县法院为什么一再坚持不改呢?笔者认为他们有“迫不得已”之处。


  首先是错案责任追究制。该制度会对具体案件实行监督,发现办案人员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案件处理错误,并依法追究办案人责任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是一种监督方式。其监督对象限于有权办理各种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案件的执法单位和工作人员。其监督内容是各类案件。其监督结果,一是要把办错的案件纠正过来,二是对办错案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其次是错案赔偿。少数司法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是造成的主要原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负效应趋利观使少数司法人员有所滋长,这种灰色的利益观,从经济上向司法人员中渗透,权钱交易、以钱换等腐败现象滋生,其突出表现,就是执法权力行为的利益驱动。有些人认为“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置职业道德于不顾,在办案中经不住金钱、物质的引诱牲占执法的权力换取私利,亵渎法律、违反办案纪律,搞主观臆断,使当事人一方或多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错案赔偿在所难免。


  最后就是法官“死要面子”的思想作崇。法官在审判监督上,可以说基本上是维持原审判决的,即使符合改判条件,也不改判。原因是案件的改判,是衡量法院审判质量和法官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准。改判率越高,越说明原审法院审判质量和法官素质相对较低。正因如此,法院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始终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消极态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都是以种种原因和种种理由为由故意规避,坚持其错误的观点不改判,不能站在维护法律统一的正确实施这个大局来积极主动再审案件。


  还有需要补充的,往往一个案件打几年过数审,双方当事人不被折腾死才怪,因此没有了激情和信心。案件也就因此“熄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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