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tinys 发表于 2009-12-9 13:25:18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从事非农工作,形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新兴的一个社会群体——农民工。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庞大社会群体,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制不完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不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非法的侵害,影响了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从法律层面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探索,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a>、对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内涵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一只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资被拖欠、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等问题普遍存在。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合法权益天然地来自宪法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权。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公民权主要包括:经济性的权益。包括:报酬权、收益权、同工同酬权,就业机会均等权、社会保障权、社会福利权等。社会性的权益。包括:自由择业权、劳动安全保护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职业技能培训权、劳动争议a>处理权、休息权、休假权等。政治性的权益。包括: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参与社会管理权等。


  二、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表现


  当前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多方面的,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其中较为突出的、农民工较为关注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报酬权被侵害。农民工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服务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劳动报酬权常受到不法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资水平低下,增长缓慢。农民工工作单位集中在民营企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工作的临时性较大,工作的技术要求较低,农民工的来源地又大多是内地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为用人单位压低农民工工资提供便利条件。激烈的岗位竞争,加剧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下,增长缓慢的现象。随意拖欠、克扣和拒发农民工工资现象还严重存在。


  2、劳动时间长,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休息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主要表现有:一是超时现象严重。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来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如以计件的形式结算工资,企业不付超时加班费。二是没有双休日和法定的节日、探亲假、年休假等法律规定的休息日。三是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卫生得不到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广大的农民工进城后从事的是最重、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安全卫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其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安全隐患大,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力,有的企业甚至没有防护措施,严重威胁着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劳动合同不规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权遭到侵害。一些企业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或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有些集体合同草案未提交职代会通过,职工不知合同的内容,形同虚设;私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当多数与农民工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形成劳动关系。有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在合同中规定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收取押金或保证金,或规定如果违反厂规或辞职就不给工资,或扣罚工资和押金、保证金等。


  三、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损状况反映了目前我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关部门对农民工权益哪些属合法认识模糊,只知道他们受宪法的保护,做了工该获取报酬,但在履行职责时互相推诿,未形成合力。


  二是用人单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严重。有的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只顾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不进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劳动工作条件较差,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得不到应有的劳动保护,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又得不到及时医治,给社会和家庭留下许多隐患。


  三是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弱。部分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无文化、无技术,择业困难,有的农民工长期从事有毒、有害、采矿、建筑等高危工作,安全事故频繁,由于自己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a>知之甚少,缺乏自我防范意识,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四是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近年来,各地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是通过招商引资来的,为了留住企业,发展地方经济,一些地方罔顾国家法律法规a>,为不依法用工的企业大开方便之门,不准劳动保障部门到企业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a>宣传和依法对其实施监察,误导为对其监察是影响招商引资环境。


  五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经费未得到有效落实。由于人员编制、业务经费没有到位,部分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没有专职人员,致使监察工作难以开展。加之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目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基本上是处于被动式“监察”,没有起到事关监察和主动监察的作用,更没有起到维护外出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对策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入手,致力于建立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1、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a>。制订和完善针对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欠薪预警制度等劳动权益保障制度,解决企业拖欠、拒发、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执法部门可依法对那些可能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出预警信号,劝告农民工不要到这些企业就业,并可出台相应的处置办法。从而对那些随意拖欠、拒发、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从立法上加以制止,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


  2、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在执法上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农民工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国家应针对农民工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当前,社会保险分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五大类,农民工应参加何种保险,农民工是否与城镇就业人员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参保费用和险种是否与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样,都应作明确的规定。从目前的情况看,要把农民工几种保险都全保,一下子不可能实现,应分步实施,建议将人身意外保险列为强制性保险放在第一位考虑,最后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4、完善劳动用工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但是,根据目前现行法律法规a>和政策是很难实施的,主要是农民工临时性、流动性大,特别是短期用工大多是口头协议,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们的劳动报酬、芝保福利、人身安全也很难得到保障。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措施,如失地农民工、长期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做工一年以上的)、短期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做工一年以上的)分别应怎样建立劳动关系,应得到何种保护和保障,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5、加强农民工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农民工常年在外,回乡大多是在过年或农忙期间,在劳务输出地参加技术培训者寥寥无几,国家应在农民工需求地建立农民工培训基地,讲授业务技能和维权知识。同时,整合职业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加快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应把农民工作为重要对象,政府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投入主要体现在组织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上。加快实现“先培训、后就业,持证上岗”的步伐,坚决杜绝“不培训就输出”的不负责任的现象长期存在。


  6、完善劳动争议a>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a>案件。我国现行劳动争议a>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中国现行劳动争议a>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要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a>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a>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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